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具体内容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中关于逐步建立国内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要求,推动运用市场机制以较低成本实现本市节能低碳发展目标,促进本市“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就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建立政府指导下的市场化碳排放交易机制,引导企业实现较低成本的主动减排,推动本市碳排放强度的持续下---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降和节能低碳发展目标的实现,促进本市“碳服务”关联产业的发展和专业人才队伍、机构能力建设,为本市进一步发展创新型碳金融市场、建设全国性碳排放交易市场和交易平台、推动“四个中心”建设进行探索和实践。(二)基本原则一是政府指导,市场运作。加强政府对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对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有效降低区域减排成本。二是控制强度,相对减排。以降低碳排放强度为目标在推动企业转型发展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企业排放配额,促进企业碳减排目标的实现。三是聚焦重点,区别对待。以碳排放规模大、强度高或增长快的行业为重点,对鼓励行业与非鼓励行业、现有企业和新增企业区别对待。二、主要目标---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建立本市重点碳排放企业碳排放报告和核查制度、企业碳排放配额分配制度,建立碳排放登记注册、交易和监管等基础支撑体系。到2015年,初步建成具有一定兼容性、开放性和示范效应的区域碳排放交易市场,为碳排放交易的全面推行和全国碳交易市场的建设先试先行。三、主要安排(一)试点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钢铁、石化、化工、有色、电力、建材、纺织、造纸、橡胶、化纤等工业行业2010年—2011年中任何一年二氧化碳排放量两万吨及以上(包括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下同)的重点排放企业,以及航空、港口、机场、铁路、商业、宾馆、金融等非工业行业2010年—2011年中任何一年二氧化碳排放量一万吨及以上的重点排放企业,应当纳入试点范围(这些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试点企业应按规定实行碳排放报告制度,获得碳---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排放配额并进行管理,接受碳排放核查并按规定履行碳排放控制责任。目前及2012年-2015年中二氧化碳年排放量一万吨及以上的其他企业,在试点期间实行碳排放报告制度(这些企业以下简称“报告企业”),为下一阶段扩大试点范围做好准备。试点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市重点用能和排放企业范围内适当扩大试点范围。(二)试点时间2013年至2015年。(三)交易参与方交易参与方以试点企业为主,符合条件的其他主体也可参与交易。研究并适时引入投资机构参与交易。(四)交易标的以二氧化碳排放配额为主,经国家或本市核证的基于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量为补充。积极探索碳排放交易相关---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产品创新。(五)配额分配原则上,基于2009年-2011年试点企业二氧化碳排放水平,兼顾行业发展阶段,适度考虑合理增长和企业先期节能减排行动,按各行业配额分配方法,一次性分配试点企业2013年-2015年各年度碳排放配额。对部分有条件的行业,按行业基准线法则进行配额分配。试点期间,碳排放初始配额实行免费发放。适时推行拍卖等有偿方式。(六)登记注册建立登记注册系统,对碳排放配额的发放、持有、转移、注销等实行统一登记管理。(七)交易及履约碳排放配额交易在本市交易平台上进行。试点企业通过交易平台购买或出售持有的配额,并在每年度规定时间内,上缴与上一年度实际碳排放量相当的配额,履行碳排---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放控制责任。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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