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住房保障制建设的意见

汉中市人民政府文件汉政发〔2010〕02号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改善民生,通过完善政策、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加大投入等措施,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总体上看,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建设仍处在起步阶段,保障性住房总量不足,全市仍有12600余户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亟需解决。为进一步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一)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覆盖面,提高保障标准。目前,我市仅对人均住房面积低于8平方米的城镇低保家庭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与省政府确定的人均14平方米保障标准差距较大。从2010年起,各县区要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从城镇低保家庭逐步扩大到低收入家庭,全市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统一确定为人均14平方米。各县区要按照新标准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进行详细调查,认真制定保障实施方案和计划,力争用二到三年时间实现应保尽保。(二)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房源。各县区要立足本地现有条件和地理环境,通过配建、新建、收购、改建和实施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房源。严格执行《陕西省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保障性安居住房工作的意见》的规定,认真落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配建15%、普通商品房项目配建5%、棚户区改造项目根据实际需要配建廉租住房的规定。配建的廉租住房建成后由政府以成本价格回购。配建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回购等要在项目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各县区还要通过危旧直管公房改建廉租住房,增加廉租住房房源供应。(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含独立单位集资建房)是保障性住房重要内容,也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有效方式,各级必须统一纳入政府监管程序,规范供应对象、建设标准和上市交易管理,认真落实申请、审查、公示制度,推行价格备案制度,各县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要在市级主管部门备案。今后,经济适用住房指标(含独立单位集资建房)一律不得直接下达给开发企业,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全部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各县区要通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逐步为乡镇干部解决住房问题。二、进一步加快住房建设,提高居民住房水平---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四)加快推进中省下达廉租住房项目工程进度。各县区要加强对已经获得中省补助的廉租住房项目建设监管,积极协调解决项目进展中遇到的问题,推动项目建设,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特别是对未开工的2009年第一季度中央扩大内需补助廉租住房建设项目,以及因手续不完善、建设内容和规模发生变化需重新建设的项目,要抓紧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尽快开工建设,达到开工率100%。对在2月底仍不能开工的,要追究直接领导的责任。(五)全面启动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按照中省安排,今年将全面启动城市旧城区和国有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国家相关支持政策和资金补贴政策正在抓紧制定,近期将正式出台。各县区要提早准备,认真组织调查摸底,抓紧编制旧城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尽早规划改造项目,切实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因地制宜制定实施方案,确保一旦政策明确,能及时争取到一批旧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确保资金投入(六)建立稳定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投入机制。从今年起,中央已将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提高到每平方米500元,省财政也将相应提高补助标准。各县区要确保中省补助资金足额及时拨付到具体项目,积极落实本级地方配套资金。从2010年起,凡政府出让建设用地,按不低于10%的标准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计提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同时要落实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在现有资金渠道的基础上,可以通过资产置换、盘活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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