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财务管理规定讨论稿(doc14)(1)

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财务管理规定(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严格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北京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规定,并结合我院的财务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市科技研究院直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以及国有股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以下简称院属各单位),院属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第二章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第三条院属各单位必须根据《会计法》规定,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为规范单位的会计工作行为,提高会计人员的法制意识,单位要与会计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书,明确其会计岗位、工作责任和工作权限。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并要依法与其签订委托协议书。第四条院直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以及任职资格,应当符合《会计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单位要将新任及免职人员的基本情况,在其任、免前一个月内上报院条件处、人事处审核备案。任职后,如果发现不胜任工作,市科研院可以建议单位重新更换。第五条院属各单位应当配备符合《会计法》规定任职资格的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每年必须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任务,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第三章单位负责人依法负责制度第六条根据《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是会计责任的主体,应当依法办事。《会计法》赋予单位负责人的法定职责主要有:一、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组织单位严格遵守《会计法》的各项规定,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二、根据国家及我院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管好、用好本单位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处置报批手续,不得擅自处置,否则要追究其领导责任,对国有资产造成一定损失的,要视情况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三、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办事。对认真执法,成绩显著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或物质的奖励,不得对依法办事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四、应当组织本单位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地防范、控制违法、舞弊等会计行为的发生。---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五、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违反有关规定而无权处理的会计事项,应当及时做出查处决定。六、应当如实向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会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示意其出具不实或不当的审计报告。七、应当组织本单位接受有关监督检察部门的依法监督,如实提供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八、应当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九、应当依法任用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障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促进会计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第七条单位负责人要依法履行以上职责,并按规定在其离任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办法按照《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直属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京科院审字[2001]151号)通知办理。第四章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第八条院属各单位必须依据《会计法》、《北京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会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1)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2)账务处理程序制度;(3)内部牵制制度;(4)稽核制度;(5)原始记录管理制度;(6)定额管理制度;(7)计量验收制度;(8)财产清查制度;(9)财务收支审批制度;(10)成本核算制度(有成本核算的单位);(11)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第五章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第九条院属各单位必须依据《会计法》和财政部印发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内容包括:(1)货币资金;(2)实物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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