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以下简称纪检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相关党内法规,结合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是指纪检机关承担案件监督管理职责的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对本级纪检机关和下级纪检机关查办案件工作及其相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协调的活动。第三条县级以上纪检机关及其派驻(出)机构开展案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则。纪检机关没有专门设立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的,应当指定有关部门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监督检查与协调指导相结合、监督管理与服务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管理科学、监督有力、协调高效、服务到位、制度健全、运行规范。第五条纪检机关应当定期研究、部署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讨论、决定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纪检机关研究案件的有关会议。第六条纪检机关其他负有案件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七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对重要案件线索进行集中管理;(二)对查办案件的相关工作进行组织协调;(三)对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对上级交办和领导批办的案件及相关事项进行督促办理;(五)对查办案件及其有关的专项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六)其他应当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事项。第八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本级纪检机关派驻(出)机构以及下级纪检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第三章工作内容和程序第一节线索管理第九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案件线索进行集中管理:(一)同级党委管理干部的案件线索;(二)领导批示或者交办的案件线索;(三)案件检查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按照规定移交给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的案件线索;(四)其他需要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的案件线索。第十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案件线索,协助领导组织承办纪检机关重要案件线索排查会议,协调落实会议决定事项。---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一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或者协助本级纪检机关有关部门核对向组织(人事)部门提供有关干部党风廉政情况。第十二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管理案件线索,逐件登记,建立台账,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第二节组织协调第十三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同级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与反腐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进行沟通联系;协助承办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会议;督促落实会议决定事项;组织协调境外追逃追赃重要案件等工作。第十四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重要事项进行组织协调:(一)查办重大案件需要提请司法机关采取相关措施或者需要有关行政部门、机构协助的;(二)跨地区、跨部门查办案件需要有关纪检机关和相关单位、部门协助的(三)需要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的;(四)其他需要组织协调的重要事项。第十五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办理本级纪检机关重要办案措施使用的有关事项。第十六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查办案件组织协调机制,加强与本级纪检机关其他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共同研究解决组织协调中的重要问题。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调落实办案力量调配、办案装备配备等事项。第十七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与司法、审计、行政执法机关以及金融、电信等部门、机构的沟通联系机制,加强协作配合。第三节监督检查第十八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办案过程中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办案程序、履行办案手续、执行办案纪律的情况;(二)使用重要办案措施的情况;(三)办案场所安全保障情况;(四)涉案款物暂扣、移交、保管以及处理等情况;(五)保障被调查人员合法权益情况;(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第十九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查办案件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的重点、方法、程序。第二十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初核、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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