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担保物权制度改革的法律思考担保物权制度案例分析摘要:农民贷款难的问题长期没有得到很好解决,主要原因在于农民的主要不动产如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还不能作为担保物。本文分析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农村担保物权的限制,提出了推动农村担保物权制度改革的法律建议。关键词:农村担保物权;制度;法律Abstract:Theloanproblemhasnotbeensolvedverywellovertheyearsinruralareas,mainlybecausethefarmers’mainrealproperty,usufructuaryoflandforbuildingandtherightsofcontractformanagementoflandstillcannotserveascollateral.Thispaperanalyzesrestrictionsonsecurityinterestsoftheexistinglawsandregulations,andproposessomelegaladvicetopromotethesystem.KeyWords:ruralsecurityinterests,system,law:F831.0文献标识码:B:1674-2265(2009)09-0080-03一、引言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农村金融体制,明确提出了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的意见。据国家统计局测算,到2020年新农村建设新增资金需求总量为15万亿元左右。这样庞大的资金投入,除了来自财政资金、社会资金和农民自身积累以外,农村金融发挥功能责无旁贷。但农民贷款难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抵押担保难,一方面农民缺少有效的可供抵押物,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为防范风险,在贷款发放上又不得不注重抵押担保。从当前情况看,以联户联保、小额农贷为主的农村金融供给模式已难以满足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的发展需求,农村担保方式的改进极为迫切。在该意见的指导下,一些地方如成都、温州、枣庄已探索开展诸如动产质押、林权抵押,有的甚至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农房抵押等担保方式创新,但在物权法定主义之下,作为农民主要不动产的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还不能作为担保物,对农村不动产及权益抵押贷款的探索都无法回避法律风险。加快相关法律的修订完善,推动农村担保物权改革成为历史和现实的必然选择。二、担保物权脆弱是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主要原因之一农村居民的资金借贷行为与其收入增长基本上是同趋势的,借贷行为很大程度上左右了其收入增长速度和增长潜力(何广文,2000)。但长期以来,农民很难获取发展所需的信贷资金,融资难已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重要障碍。分析农民融资难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高风险;二是较高的交易成本。Hillier和Ibrahimo(1993)的研究表明,即使信贷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如果借款人能够找到足够的抵押或者找到第三方为自己的信贷行为进行担保,将有助于降低信贷违约风险,并促进信贷交易的完成。但受制于多种因素,专业的农业担保机构在我国发展还很滞后,如何充分拓展和挖掘农民资产的抵押担保潜力成为增加“三农”信贷供给的现实之路。以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为例,我国目前约有耕地18.2亿亩,按每亩年产出900元、抵押率50%测算,年可形成农业信贷供给达8000多亿元。《2008年中国农民发展报告》显示,2006年末全国2亿多户农村居民户均拥有住宅面积---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128平方米,即便按照单位建筑价值800元、抵押率30%测算,如允许农房抵押将可释放6万亿元以上的信贷资金,农村抵押信贷市场潜力巨大。从现实情况看,新《物权法》规定质押财产包括“动产”、“汇票、支票、本票”、“可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仓单、提单”等,尽管种类众多,但适用于农民的可用于抵押的财产非常有限。特别是法律尚未解决农村土地使用权抵押、农村宅基地、住宅的可交易等问题,农民的抵押担保物范围还受到很大约束,有关土地权利的法律瓶颈和制度滞后成为制约农村金融发展的重要障碍。(一)现行法律对农村房地产作抵押有着严格限制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仅有使用权而无处置权和所有权。《担保法》第37条也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不得抵押。尽管农村房屋在属性上被认定为建筑物,按《物权法》规定可以依法抵押,但《物权法》第153条还同时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