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财政支持力促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促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6〕79号发文时间:2006-09-29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九届八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和有关方面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全面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黑发〔2006〕16号)精神,提出如下意见。一、完善省对县财政管理体制(一)进一步完善“核算到县(含县级市,下同)、结算到市(地)”的省直管县财政体制。体制基数、税收返还、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结算补助和资金调度由省直接核定到县,通过市(地)结算。(二)从2007年起,除国家和省有特殊政策外,继续实行省对县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额度一定3年不变的政策。各县增收的财力全部归县支配,政策性以外增支由县自行消化。(三)落实国家缓解县乡财政困难政策。除将国家安排的“三奖一补”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到县乡外,省级财政加大对县乡村缓解财政困难工作的支持力度。(四)提高税收返还比例。从2006年起,县上划财政收入比上年增收的部分,增幅在8%以下(含8%)的,按1∶0.3计算税收返还;增幅在8%至12%(含12%)的,按1∶0.6计算税收返还;增幅在12%至20%(含20%)的,按1∶0.8计算税收返还;增幅在20%以上的,按1∶1计算税收返还。(五)实行营业税超基数返还政策。从2006年起,县(不含哈尔滨市所辖县)上划省级营业税,以上年为基数,超基数增收部分,年终结算时予以全额返还。(六)从2006年起,对新建的中央和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电力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省与县5∶5分成;对改扩建的,以上年为基数,超基数部分实行省与县5∶5分成。对中央和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电力企业以外的股份制电力企业、农网供电企业(含森工、农垦供电企业)、企业自备电力生产企业(不含大庆石油管理局)及其他电力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以2004年为基数,超基数部分留给县,省里不再参与分成。(七)对县开发小油田实现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包括上划收入部分),继续执行省与县5∶5分成政策。二、推进县级财源建设(八)支持财源项目建设。按照“性质不改、渠道不变、突出重点、综合投入”原则,在技术改造、科技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外贸发展、旅游、农业产业化、绿色食品、农业综合开发、中小企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前期资金等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上,省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优势企业兼并重组中小企业和培植骨干财源项目的支持力度,扩大扶持资金规模。省、市政策性担保机构要提高财源项目融资担保额度,适当放宽反担保条件,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省级财政对县勘查矿产资源项目给予经费支持,对开发矿产资源项目贷款给予贴息支持。(九)支持开发区和市场建设。通过前期费用补助、无偿投入、贷款贴息和开---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发性贷款等多种方式,支持经国家和省批准的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区域性中心市场建设。开发区财政收入除上缴中央和省级财政外,其余部分原则上留给开发区。2006年至2010年,开发区上划省级营业税,以上年为基数,超基数增收部分用于开发区建设。2006年至2010年,开发区新增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费,除上缴中央30%部分外,省级所得70%部分全部返还县,由县按有关规定使用。开发区内城市建设维护税新增部分全部留给开发区,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十)支持各县招商引资。继续实施招商引资鼓励政策,对县从我省辖区以外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超过规定规模的农业产业化项目,省级财政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对县政府给予借款支持。对县从我省辖区以外引进的财源建设项目,省级财政按照不同类别和项目资本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对县政府给予奖励,用于补充财源建设项目招商引资经费和前期费用。(十一)实行弱县大项目投资奖励政策。对省政府确定的“十弱县”和退出“十弱县”仍享受“十弱县”优惠政策的县,当年完成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加工、商贸流通和开发区建设等具有可持续创税能力、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省级财政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奖励县政府,用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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