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营企业境外上市所面临的政策背景及途径分析

我国民营企业境外上市所面临的政策背景及途径分析刘维明神木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陕西叶盛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金融发展研究院北京摘要:由于中外资本市场的差异化,红筹上市模式的独特优势始终会成为民营企业在根据自身实际进行战略选择的必要模式之一。而在政府监管的背景下如何完成融资架构的设计和搭建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深刻理解,并且配合融资方式的不断创新。本文首先回顾了针对红筹上市的政策层监管变化历程,接着试图从实践案中出发,寻求若干红筹上市模式的可行性方案。关键词:民营企业红筹上市政策途径近些年来,国内众多民营企业纷纷寻求海外上市,它们一般借助国际避税岛设立壳公司,再将境内企业资产注入壳公司,进一步寻求到境外的交易所上市海外上市。这种曲线上市的方式即是所谓的“红筹”模式i。这种模式最大的困难之一就是应对政府监管的变化。而政府针对海外上市的监管活动也在随着海外上市的活跃不断加强,本文首先回顾一下政府监管历程。一、我国民营企业上市的监管历程政府监管当局针对民营企业的上市运作活动,不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其发展过程呈现了从无法可依到严格监管,之后放宽限制,再到目前严格限制的局面。1.放松监管时期2000年之前,中国企业境外上市以国有企业居多,民企海外上市监管问题尚不突出。2000年,证监会发布了《关于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72号文”),特别针对将境内资产通过收购、换股、划转或其他方式转移到境外非中资公司或非中资控股上市公司进行股票发行或上市的,应当由中国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并由证监会法律部函复律---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师事务所对境外发行股票及上市是否提出异议。由于证监会繁琐的审批程序,大部分企业无法顺利获得“无异议函”。但在2003年4月1日后,证监会宣布取消“72号文”的审批,对国内民企境外上市不再监管。2.“11号文”监管时代2004年,有关部门的研究机构出台了一份《中国与离岸金融中心跨境资本流动问题研究》的调查报告,指出红筹模式的滥用使得大量资金不在政府的监管之内,造成资金外逃,公司欺诈,转嫁金融风险等问题。该报告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高度注意。2005年1月2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11号文”),规定以个人名义在境外设立公司要到各地外汇管理局报批,以境外公司并购境内资产,要经过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和外管局的三重审批。同年,外管局出台了《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和外资并购外汇登记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29号文”),试图细化“11号文”的审批程序。但“11号文”和“29号文”均缺乏可操作的细则,使得民企上市之路被暂时关闭。3.放松监管期2005年10月21日,外管局发布《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75号文”),明确了通知目的“为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政策支持体系”,同时规定了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等业务的登记管理程序,只要特殊目的公司按规定办理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及变更手续,其返程投资企业就可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相关手续,境内企业也可向特殊目的公司支付利润、清算、转股、减资等款项。该文于2005年11月1日实施,“11号文”和“29号文”被同时废止。4.“10号文”监管时代---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就在民企上市门阀重启后不到一年,商务部、证监会、外管局等6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简称“10号文”),于2006年9月8日起实施。根据“10号文”第11条规定:“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同时“当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或其他方式规避前述要求。”其次,海外上市还需经证监会批准。按照其中第45条的规定,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经商务部初审同意后,境内公司凭商务部批复函向证监会报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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