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龙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的通告

龙政法〔2007〕28号龙岩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龙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的通告(第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行政执法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05〕203号)和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06〕1号)的规定,经龙岩市人民政府授权,现将龙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龙岩市文化与出版局、龙岩畜牧兽医水产局、龙岩市卫生局等4个单位行政执法---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主体的执法依据(详见附件1—4)予以公布。龙岩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主题词:法制执法通告抄送:省政府法制办,市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纪委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存档。---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附件1:龙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一、法定行政执法部门名称:龙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执法依据:共32件(一)法律3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二)行政法规8件(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劳动保障监察工作。(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3)《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4)《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六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6)《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7)《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6号)第八条:有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经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同级劳动部门认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性质。(8)《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8项:职业介绍资格由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三)地方性法规7件(1)《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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