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08〕173号)2008年12月05日区政府办公室永川府办发〔2008〕173号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永川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十二月二日重庆市永川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供应体系,改善我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以及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发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住房〔2007〕16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7〕136号)和《重庆市廉租住房申请办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区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功能,向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城镇居民低收入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的住房救助。第四条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我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行政管理工作。区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具体负责指导、协调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及全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资产的筹集与使用、管理等工作;负责编制本辖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区建设、发改、规划、财政、民政、统计、公安、工商、劳动社会保障、监察、审计等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租赁住房补贴两种保障方式。(一)本办法所称的实物配租,是指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收租金。(二)本办法所称的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按照廉租住房保障的补贴标准发放租金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第六条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区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在廉租住房建设过程中负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保障对象第七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家庭,可向区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区城镇户口2年以上,在本区工作或居住。(二)家庭年可支配收入符合当年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三)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低于当年政府规定的保障标准。对前(二)、(三)款规定条件实行动态化管理。每年度由区发改、统计等部门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第八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以户口簿记载的户主为申请人,由户口簿记载的与申请人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的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第九条有下列情况的不能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一)已由社会福利院收养的。(二)享受过房改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等购房优惠政策的家庭,不能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三)有商业门面。(四)两年以内出售过房屋。(五)《永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用土地补偿若干标准和征地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永府发〔1999〕112号)文件出台后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安置中享受过货币补贴安置政策的;永川市人民政府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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