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卫生系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办法请示报告范本一:沁县安监局关于同志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行政处分决定书,男,19年月日生于沁县新店镇大桥沟村,沁县安监局职工,城镇户口,现住沁县城街。经调查,于1990年1月5日生育第一胎,男,取名,于XX年8月26日生育第二胎,女,取名已经主动申报并交纳社会抚养费。依据沁纪发(XX)5号文件精神,经局务会研究决定给予同志行政记大过之处分。范本二当事人:刘XX,女,19岁,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址:XX县某某镇XX路245号楼3号,身份证号:XX198510030046,联系电话:138XX7171。XX年6月17日上午9时10分,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XX县岚关乡街上XX市场对面有人非法经营网吧,要求工商部门查处。XX年6月17日下午16时,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到达岚关乡政府,向岚关乡党委、政府领导汇报情况并请求支援。在当地公安干警配合下,准备对设立在岚关乡岚关村中街组熊XX家住房内的网吧进行检查,到达现场执法人员拟对该网吧检查时发现,该网吧门锁紧闭,无法进入实施检查。至6月17日17时,岚关中学教师谭XX受该网吧业主刘XX的委托前来,在我局执法人员与公安干警在场的情况下,谭XX将该网吧门锁砸开,我局执法人员与公安干警才得以进入该网吧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该网吧内供上网服务营业的14台电脑均与互联网宽带接---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通,执法人员当场从该网吧主机内调出当日的营业额记录:XX年6月17日经营额为377元。同时该网吧场所无《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涉嫌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报经局领导批准,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用于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电脑14套予以扣留(详见XX工商扣字[XX]第50号《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扣留财物通知书》及第50号《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财物清单》),并进行立案调查。XX年3月,当事人在XX县岚关乡街上从他人手中转让14套旧电脑,租用岚关乡岚关村中街组村民熊XX的住房,对该批电脑进行维修后,在熊XX住房内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以上事实由本局依法制作和调取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主要证据有:证据一:XX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擅自设立互联网的场所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并对当事人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场所拍摄了现场证据照片,证明当事人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证据二:我局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用于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电脑14套予以扣留的XX工商扣字(XX)第50号《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扣留财物通知书》及第---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50号《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财物清单》,证明当事人用于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电脑14套。证据三:XX年7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同时还证明当事人在XX年6月17日,电话委托岚关中学教师谭XX将该网吧门锁砸开,配合执法人员检查的情节。证据四:从当事人网吧电脑主机内调出的营业情况登记表,证明至案发之日止当事人的经营额为5239元。证据五:XX年7月27日,执法人员对XX县岚关中学教师谭XX进行调查,制作了《调查笔录》,证明谭明全于XX年6月17日受当事人委托,主动配合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有减轻处罚的情节。证据六:XX年6月1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网吧的管理人员钱XX进行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在岚关乡岚关村中街组熊XX住房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事实。证据七:XX年6月17日、XX年7月27日、XX年7月28日,执法人员对向时俊及该网吧场所的房主熊XX进行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在熊XX住房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事实。证据八:XX年7月28日,当事人提交的网吧转让协议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他人手中转让网吧的事实。证据九: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