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规定

广州市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规定(穗府办〔2013〕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及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坚持尊重科学、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第四条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必需的资金投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检查、整治事故隐患,制订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五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和督办全市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监管局)承担。各区、县级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和督办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各区、县级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六条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或者机动车辆(场内及厂内机动车辆除外)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事故,公安机关接到报案的,由公安机关负责主报。属于广州市籍客货运输企业的营运车辆造成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主管部门共同主报。第七条公安机关接到下列交通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并抄送同级安全监管部门:(一)一次造成死亡(含失踪)1人以上的一般事故;(二)一次造成重伤1人以上的一般事故;(三)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四)一次造成的较大涉险事故。对发生一次造成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或者涉险转移2000人以上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还应当立即向同级安全监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通报,并视情况向同级卫生、环保、建设、民政、国土、城市管理、农机管理等联动部门通报。第八条交通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形;(二)肇事双方车辆及其驾驶人、其所属单位基本情况;(三)人员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判断;(四)事故抢救和现场处理情况;---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五)事故简要经过和事故原因初步判断。前款规定情形有新进展的,应当及时续报、补报。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30内,初步判定是否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第三章调查分工和组织第十条在道路或者非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交通事故,实施事故责任倒查:(一)在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一次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启动程序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二)在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一次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安全监管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三)在非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较大交通事故,由市公安局按照公安部令第104号和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调查处理。第十一条在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致人死亡的一般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立政府调查组进行事故责任倒查:(一)属于广州市籍的客货运输企业营运车辆,并因涉及无相关道路运输资质、证照引起的;(二)属于广州市籍的客货运输企业营运车辆,并有证据证明该车辆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三)人民政府决定进行责任倒查的其他交通事故。在非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一般交通事故,或者在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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