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十二大归纳总结和探讨

《侵权责任法》十二大归纳总结和探讨《侵权责任法》十二大归纳总结及探讨一、适用过错推定的条款(C38、C58、C85、C88、C90、C91第2款)所谓过错推定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原则可分为一般过错推定和特殊过错推定,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抗辩事由的限定上。一般过错推定对抗辩事由在法律上没有作出规定,因此加害人只需提供表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就可以免除责任;而特殊过错推定,抗辩事由是受到法律限制的,只有在证明有法定的抗辩事由的存在的情况下,才能免除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物件损害责任主要适用过错推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内受到损害的责任也适用过错推定。*主要条文如下:>第3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58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85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88条: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90条: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91条第2款: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条款(C34、C35、C41、C45、C48、C51、C52、C59、C65、C69、C70-75、C78、C80、C82、C86、C89)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只要其活动或者所管理的人或者物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行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案件中,只是不考虑行为人过错,并非不考虑受害人过错。无过错责任非常重要的一个特点,就是它的免责或者减责事由仅限于法律规定,即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出抗辩。第五章的产品责任、第八章的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的高度危险责任多是无过错责任。*主要条文如下:>第34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35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第41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45条: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48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相撞,适用过错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第51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第52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第59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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