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法律研究报告正式220

众筹法律研究报告一.众筹概述㈠.概念众筹,来自国外crowdfunding的翻译,根据MBA智库百科的解释:众筹,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是一种“预消费”模式,用“团购+预购”的形式,通过第三网络平台向公众募集项目资金。众筹利用互联网和SNS传播的特性,让小企业家、艺术家或个人对公众展示他们的创意,争取大家的关注和支持,进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援助。㈡.构成众筹构成包括发起人、支持者以及网络平台。发起人:有创意但是缺乏资金的人;支持者:对筹资者的创意和回报感兴趣,且有能力支持的人;平台:连接发起人和支持者的互联网终端,可以是社交媒介或专业众筹网站。㈢.分类可分为四类众筹模式:产品众筹、股权众筹、债权众筹以及捐赠众筹。产品众筹(又叫回报众筹Reward-basedcrowd-funding)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产品或服务。股权众筹(Equity-basedcrowd-funding)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其一定比例的股权。债权众筹(Lending-basedcrowd-funding)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其一定比例的债权,未来获得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捐赠众筹(Donate-basedcrowd-funding)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无偿捐赠。(来自百度百科)二.众筹与证券法、公司法以及刑法互联网金融众筹模式的兴起和风靡让国内法律人士顿时“手足无措”。这一新鲜事物在发挥其积极作用为企业创业、个人创作或创业解决融资难问题的同时,由于它与传统互联网金融模式有着天壤之别的运行方式,让人质疑它的合法性。众筹刚传入中国不久,就有人提出众筹就是变相的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欺诈发行证券以及擅自发行证券等,因为众筹整个运作方式与前面所述的几种触犯刑法的行为有相似之处。众筹在一定程度上踏入了表面上“不合---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法”的范畴,但其性质上仍旧是一种随着科技经济发展而产生的全新的互联网金融新模式,是互联网与金融发展到一定程度上结合的产物。那么众筹究竟与现今法律内容起着怎样的冲突呢?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笔者根据网上搜集的资料总结的内容。众筹与证券法众筹“违反”《证券法》主要表现在股权众筹的运作过程中。以2012年10月“美微传媒”在淘宝网上开设“会员卡在线直营店”,销售“凭证登记时会员卡”,转让其“原始股”的方式众筹资金为例,在未经任何单位许可,美微传媒将公司股份卖场搬到互联网上,公开叫卖;其次其售股对象为互联网网民,为不特定对象;再者该公司利用互联网发行的股份人人数超过200人。我国《证券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显然,“美微传媒”该行为符合《证券法》之公开发行证券的两种情形,根据《证劵法》规定,此种在淘宝网上销售“凭证登记时会员卡”转让“原始股”的行为为公开发行证券之行为。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里也有着类似的规定,选自第三部分第一、二则:(一)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二)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众筹与公司法---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文笔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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