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置处分条例》是于2022年11月30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的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置处分条例的第六条内容是什么呢?以下是关于条例的全文!接待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置处分条例》已经2022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00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财政违法行为处置处分条例第一条为了校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其次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置抉择。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置抉择;审计机---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置抉择。根据需要,国务院可以依法调整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赋予行政处分。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赋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赋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赋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工程;(二)违反规定擅自变更财政收入工程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工程,依旧依照原定工程、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赋予行政处分。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赋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赋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赋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赋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赋予行政处分。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赋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赋予记过或者记大---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过处分;情节较重的,赋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赋予开除处分:(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筹划核拨财政资金;(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赋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赋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赋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赋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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