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

中共中央纪委印发《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华社北京5月17日电为惩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规范工程建设秩序,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安全、廉洁、高效运行,2010年5月7日,中央纪委印发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共15条,3000余字,对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的具体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条款作出了明确规定。《解释》将适用对象规定为党和国家机关中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解释》明确规定,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是指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提出要求,影响工程建设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的行为。《解释》将党员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并谋取私利的行为细化为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与矿业权审批出让、城乡规划管理、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九个方面,三十九种具体行为表现形式,并明确了给予党纪处分所应当适用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条款。同时,《解释》还对党员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或者未造成较大损失,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明确了党纪处分依据。《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纪委、监察部2004年2月3日发布的《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中纪发〔2010〕23号关于印发《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现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中共中央纪委2010年5月7日(此件公开发布)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范工程建设秩序,惩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安全、廉洁、高效运行,现对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一、党和国家机关中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有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的,依照本解释处理。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有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的,适用本解释。二、本解释所称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是指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提出要求,影响工程建设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的行为。三、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一)要求有关部门允许未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建设的;(二)要求建设单位对未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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