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如何强化检察法律监督

新时代如何强化检察法律监督薛伟宏摘要:2018年10月26日第三次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不仅保留了“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性质规定,还修订了人民检察院的任务和“八大职权”。新时代人民检察院的职权仍然建立在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这一宪法定位之上,强化检察法律监督,必须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以办案为中心突出检察法律监督实效,着眼时代大局,深化检察改革,实现“四大检察”平衡发展,以真抓实干的劲头,做足做好新时代检察法律监督工作。Key:新时代法律监督检察法律监督一、检察法律监督在我国,尽管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经过了1983年、1986年和2018年三次修正,1982年《宪法》经过了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正,但“两法”(文中特指《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都始终认同并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基于此,我们完全可以推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地位,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一)改革开放后,“两法”始终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原因---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一方面,诚如1979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的说明》所言:“按照毛泽东同志在制定1954年宪法时所作的‘本国经验和国际经验相结合的指示,1954年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采取了列宁所创建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指导思想”。另一方面,诚如1979年6月26日彭真在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作《关于七个法律草案的说明》时所云:“列宁在十月革命后,曾坚持检察机关的职权是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我们的检察院组织法运用列宁这一指导思想,结合我们的情况”,“确定检察院的性质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此外,上溯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诞生之初——1931年11月20日创建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检察制度的理论渊源,同样也是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再者,“两法”之后,我国“三大诉讼法”、《检察官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等法律决定,甚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等广义的法律,也都或明或隐地强调“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总之,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法律性质地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及其检察制度的中国特色之一。(二)法律监督辨析何谓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何谓法律监督?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窃以为,所谓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就是指由国家依法设立或认可的、检查督促执法者适用法律的具体情况或其结果正确与否的国家机关。所谓法律监督,应从以下六方面理解把握:第一,国外也有“法律监督”提法,并受“外译中”人士对法律监督认知认同程度的影响。例如,《亚美尼亚共和国宪法》(1995年7月5日)第1081条“为了保障地方自治机关活动的合法性,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法律监督”;《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1983年11月11日)“检察官在实行法律监督时”(第44条第1款)。---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二,“法律监督”是对俄语——“правовойнадзор”(监督法律)一词的误译。与此同时,中外有关“监督法律”的立法例,并不鲜见。例如,《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宪法》(1991年8月15日)第86条“检察院依法监督法律实施”;《波兰人民共和国检察院法》第45条第1款“在行政和经济仲栽程序及其他法律规定的程序中,检察官监督法律实施”;《巴西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典》(2012年7月4日修正》第257条第2项“检察院负责监督法律的执行”。第三,值得说明的是,在《关于工农检查院的任务、对任务的理解和执行的问题》《论“双重”领导和法制——给约·维·斯大林并转政治局的信》《我们怎样改组工农检查院——向党的第十二次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宁肯少些,但要好些》《一文的材料》《我们对工农检查院怎么办?(续)》《我们对工农检查院怎么办?(续二)》等五篇直接承载列宁法律监督及其监(检)察思想的论著中,却鲜有“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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