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物资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北京物资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加强校风和学风建设,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北京物资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参加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习的在籍学生。第三条本条例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第四条学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应当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第二章纪律处分等级第五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的等级包括以下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三章纪律处分细则第一节对违法、犯罪及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纪律处分第六条学生违纪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学校相关部门移交有关司法部门处理,并给予相应处分。---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故意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第八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处罚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一)酗酒滋事扰乱学校公共管理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二)未经批准,在教学楼等公共场所喧哗或举行娱乐活动,妨碍他人工作、学习和休息,且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三)严重扰乱课堂教学秩序,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四)利用其他形式扰乱学校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一)在非指定地点张贴通知、路标、海报、启事、通告等各类宣传品,不听劝阻的;(二)擅自散发未经登记、审批的商业宣传品,不听劝阻的;(三)将宠物带入教室、办公室等场所,不听劝阻的;(四)在教室或其它禁烟区吸烟,不听劝阻的;(五)在课桌、厕所、建筑物等公共场所刻划、涂画,或损坏草坪、花卉、树木的;(六)在校内无照经营,或在非指定地点设摊售卖个人物品的。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转借学生证或仅限校内个人使用的证卡,且造成不良后果的;(二)私自涂改、伪造证件、公章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三)伪造、篡改或冒用学校文件、证明的;(四)谎报丢失或冒名补办证件的;(五)伪造或非法倒卖学校各种票证的。第二节对扰乱网络秩序行为的纪律处分第十二条有下列违反网络管理规定行为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一)故意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二)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帐号,危害网络安全的,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三)在互联网上撰写或转载具有歪曲事实或侮辱诽谤他人人格、淫秽、暴力或反动等内容文章信息,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擅自以学校名义在网络上开辟论坛、发表言论等。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二)违反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三)违反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四)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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