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1)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的实施,完善本所自律管理,维护本所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违反本所业务规则的监管对象实施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监管对象包括:(一)本所上市或转让的证券和证券衍生品种(以下简称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本所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破产管理人及其相关人员;(三)本所上市或转让证券的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上市推荐人;(四)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五)本所会员、不具备本所会员资格的交易参与人(以下简称其他交易参与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六)本所市场的投资者;(七)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机构和人员。第三条实施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应当遵循依规、公正、及时的原则。第四条实施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规行为---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适应。第五条纪律处分由本所根据纪律处分委员会的意见作出决定并实施。监管措施由本所、本所指定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本所监管部门)或者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主体决定并实施。第六条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可以单独或者一并适用。第七条监管对象被本所实施纪律处分或者监管措施的,应当根据本所要求及时自查整改,并报送或者披露相关自查整改报告。监管对象未按本所要求进行自查整改的,本所可以根据情况进一步实施纪律处分或者监管措施。第二章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的种类第八条本所纪律处分包括:(一)通报批评,即在一定范围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或者通过其他公开方式对监管对象进行批评;(二)公开谴责,即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或者通过其他公开方式对监管对象进行谴责;(三)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即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或者通过其他公开方式,认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建议法院更换上市公司破产管理人或管理人成员,即对未勤勉尽责的上市公司破产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成员,建议有关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五)暂停或者限制交易权限,即对存在违规或者业务风险情况的交易参与人,暂停或者限制其相关交易权限;(六)取消交易参与人资格,即对存在违规或者业务风险情况的交易参与人,取消其交易参与人资格;(七)取消会员资格,即对存在违规或者业务风险情况的会员,取消其会员资格;(八)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即对存在严重异常交易或者其他违规交易行为的投资者,限制其名下证券账户或者衍生品合约账户(以下简称合约账户)在一段时期内的全部或者特定证券交易;(九)要求会员拒绝接受投资者港股通交易委托,即对于在港股通交易中存在违规行为的投资者,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的提请,要求相关会员拒绝接受其港股通交易委托;(十)认定为不合格投资者,即对频繁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经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后仍未采取有效改正措施,严重影响交易秩序的投资者,认定其一定期间内为不合格投资者,禁止其参与全部或者特定证券品种的交易;(十一)收取惩罚性违约金,即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证券发行人及相关市场参与主体、会员等,收取一定金额的违约金;(十二)本所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第九条本所上市或转让证券的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出现违规行为的,本所可以实施以下监管措施:(一)口头警示,即以口头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告知监管对象,要求其及时补救、改正或者防范;(二)书面警示,即以监管关注函、警示函等书面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告知监管对象,并要求其及时补救、改正或者防范;---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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