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的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一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的公告(北证公告(2022)46号)为推进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公开和透明度建设,引导和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切实维向护证券市场秩序,本所制定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一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北京证券交易所2022年12月30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一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监管透明度,明确和规范上市公司持续监管领域纪律处分认定标准,实现精准监管、科学问责,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第二条对违反本所业务规则的上市公司及相关监管对象实施纪律处分,适用本指引。本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指引所称相关监管对象包括:(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其相关人员,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破产管理人等机构及相关人员;---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二)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承销商及相关人员;(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四)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机构和人员。第三条本所对上市公司及相关监管对象实施的纪律处分包括:(一)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三)认定不适合担任相关职务;(四)暂不接受证券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五)暂不接受证券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六)暂不受理中介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出具的相关业务文件;(七)收取惩罚性违约金;(A)本所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本所对中介机构实施前款第(六)项纪律处分措施的,同时将该决定通知聘请其执业的本所上市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所对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实施前款第(六)项纪律处分措施的,同时将该决定通知监管对象所在机构及聘请其执业的本所上市公司。在暂不受理期间,本所视情形决定是否对该监管对象出具且已受理的其他文件中止审查。第四条纪律处分决定作出前,本所发现存在多个达到纪律处分标准违规行为的,综合考虑违规事实发生时间、类型等,原则上合并处理。同一违规行为同时触发多种违规类型时,按照较重处分予以处理。违规情形同时符合本指引同类违规中多款处理标准的,按照较重处分予以处理。第五条纪律处分决定作出后,本所发现同一监管对象在同一时期存在未处理的同类违规行为的,结合相关情况予以处理。---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六条上市公司及相关监管对象被本所实施纪律处分的,应当根据本所要求及时自查整改,并报送或者披露相关自查整改报告。未按本所要求进行自查整改的,本所可以根据情况进一步实施纪律处分。第七条实施纪律处分时,本所综合违规行为的主观因素、客观因素、监管对象的职务、职责、权限及履职情况等具体情节予以认定,对其实施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八条实施纪律处分时综合考量的主观因素包括:(一)违规行为发生时的主观状态是否存在过错,过错是故意或者过失;(二)单位违规的,该单位是否存在内部人共同故意,或者是否仅系相关个人行为造成单位违规;(三)违规行为发生后,上市公司及相关监管对象是否掩饰、隐瞒违规事实,是否采取适当的补救、改正措施;(四)违规行为发生后,上市公司及相关监管对象是否及时向本所或者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是否积极配合,是否干扰、阻碍调查的进行;(五)其他需要考量的主观因素。第九条实施纪律处分时综合考量的客观因素包括:(-)违规行为涉及的金额及占相关数据的比重;(二)违规行为发生的次数、频率及持续的时间;(三)违规行为对证券交易价格、交易量和投资者投资决策的影响程度;(四)违规行为对证券发行上市、风险警示、停复牌、终止上市、重新上市、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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