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主要修订内容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主要修订内容《财政违法行为处置处分条例》对1987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置的暂行规定》举行了全面修订,共35条,从第三条至第十九条共列举了17类58项违法行为(包括每一条结果一项的“其他”行为),《条例》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处理、处置、处分的规定上作了贯穿。下面是《财政违法行为处置处分条例》主要修订内容。接待大家阅读!增加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置处分条例》总共增加了37项财政违法行为(不包括每一条结果一项的“其他”行为)。这片面的细致内容可参2022年第3期《中国审计》第66页至第68页。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私存私放公款的法律责任《处置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对单位和个人私存私放公款的行为作出规定。以私存私放公款的提法代替了沿用多年的“小金库”的提法,并且重在对单位责任人员的处分(最高可撤职),不重在罚款(对单位最高罚款5万元,对责任人员最高罚款2万元,这与财监字[1995]29号文、国办发[1995]29号文关于最高罚款2倍及原《处置规定》最高罚款5倍的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定明显不同)。对非公务员的处分,参照《条例》规定的处分档次执行。需要说明的是,对于私存私放公款的行为,若有关法律另有规定的,那么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如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对“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行为,应“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缺乏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另外,《公司法》其次百一十一条也有规定。对于中国共产党员,还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赋予党纪处分,该条规定: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应当纳入法定账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账簿或者转为账外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赋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赋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测处分;情节严重的,赋予开除党籍处分。进一步明确了国家机关的财政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国家机关的财政违法行为重在处理和对责任人员的处分可赋予单位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置,一般不罚款(但不是一律不罚款,对违反票据管理规定和私存私放公款的行为就规定了罚款的处置)。《处置处分条例》中规定的对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大致分为三个档次:一般处境下,赋予---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赋予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赋予开除处分。对非公务员的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此外,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处置处分条例》以其行为是否具有经营性质为标准举行划分:无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有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在经营活动中有财政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企业的规定执行。删除的内容《处置处分条例》删除了原《处置规定》中关于对国有企业不上交利润、挪用生产性资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扩大开支标准等行为的处置规定。以后国有企业展现这些问题假设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法规有规定,那么从其规定。此外《处置处分条例》还删除了“从重处置”、“从轻处置”等规定,这些问题按照《行政处置法》的规定执行。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问题,按《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执行。涉及个人对处分的申诉问题,按照《行政监察法》等规定执行。涉及处理、处置、处分的程序问题,按照《行政处置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有些不太切实的用词(如“挤占”、“复查”)也予以删除。原《处置规定》列举---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的处理、处置、处分的种类,由于在理解上存在歧义,所以《条例》不再列举,而是直接适用。---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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