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修订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修订)《财政违法行为处置处分条例》是于2022年11月30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的条例,根据2022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片面行政法规的抉择》修订,自2022年1月8日起施行。该《条例》共35条,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16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置的暂行规定》予以废止。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片面行政法规的抉择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依法治国根本方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国务院在1983年以来已对行政法规举行过4次全面清理的根基上,根据经济社会进展和改革深化的新处境、新要求,再次对截至2022年底现行的行政法规共691件举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抉择:一、对7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附件1)二、对107件行政法规的片面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本抉择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国务院抉择废止的行政法规(略)2.国务院抉择修改的行政法规---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附件2国务院抉择修改的行政法规一、对以下行政法规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进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六、对以下行政法规中引用法律、行政法规名称或者条文不对应的规定作出修改(一)对以下行政法规中引用法律、行政法规名称作出修改。99.将《财政违法行为处置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其次款中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置处分条例(2022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片面行政法规的抉择》修订)第一条为了校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其次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置抉择。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置抉择;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置抉择。---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根据需要,国务院可以依法调整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赋予行政处分。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赋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赋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赋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工程;(二)违反规定擅自变更财政收入工程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工程,依旧依照原定工程、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赋予行政处分。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赋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赋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赋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赋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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