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根据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规范管理、便捷高效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自治区党委各部门,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参照公务员管理和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第四条根据中央差旅费制度改革的要求,差旅费中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即工作人员赴外地出差期间,一律执行当地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标准。第五条各单位要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及自治区十条规定,严格管理差旅费支出,严格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第六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自治区将适时调整差旅费标准。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七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第八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的舱(席)位等级标准见附表一。第九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往返专线客车费用、订(退)票手续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据报销。所在单位已经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报销。---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酒店、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第十二条出差人员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统一执行财政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核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按出差实际住宿天数计算,超出限额部分由个人负担。住宿费报销标准见附表二。第十三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出差人员无住宿费票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第十五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统一执行财政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核定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按规定包干使用,不再报销其他相关费用。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表二。第十六条出差人员乘坐火车或长途班车,连续乘车超过8小时的,可凭车票按照自然(日历)天数,每人每天加发50元伙食补助。第十七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按标准交纳伙食费。第五章市内交通费第十八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按到达目的地后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为80元,实行包干使用,不再报销其他相关费用。第二十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提供车辆的,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第六章监督问责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负责人、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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