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信息化杂志社与北京灵智博洋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上诉案

《中国教育信息化》杂志社与北京灵智博洋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上诉案<palign=''center''>《中国教育信息化》杂志社与北京灵智博洋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一中民终字第96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教育信息化》杂志社。法定代表人展涛,社长。委托代理人刘某。委托代理人周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灵智博洋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朝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雪梅,北京江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教育信息化》杂志社(以下简称教育杂志社)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灵智博洋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智博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0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阴虹担任审判长,法官卫华、艾军参加的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灵智博洋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灵智博洋公司同教育杂志社于2009年9月8日签订了《协议》,约定教育杂志社同灵智博洋公司联合举办2009年12月19日至2009年12月20日的“世界教育合作发展论坛”项目。协议约定,灵智博洋公司作为论坛活动开展、承办、征集单位,独立承担与活动、项目有关的职责以及相关权利与责任。教育杂志社为灵智博洋公司开具授权证明,并负责在每期的《世界教育信息》杂志目录页以及“世界教育信息”网站或者适当的位置公告论坛秘书处的名单、电话、传真等信息,以便灵智博洋公司开展工作。协议签订当天,灵智博洋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教育杂志社支付了首批合作费15万元,杂志社为此开出了收据。灵智博洋公司在协议签订六日后,双方开始实际履行协议前,向教育杂志社发出邮件,提出双方需对协议的权利义务进行补充约定。但教育杂志社对此不予理会,且双方此后未继续履行协议义务,至今已经两年。期间灵智博洋公司多次要求教育杂志社返还已经给付的合作费15万元,但教育杂志社拒绝返还。由此,灵智博洋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教育杂志社:1、返还协议项下合作费150000元;2、给付该案公证费用1000元;3、承担该案的诉讼费。教育杂志社在一审中答辩称:认可双方签订协议书以及灵智博洋公司给付教育杂志社合作费15万元的事实。但协议签订后,教育杂志社立即向教育部教育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公函,并联系参加论坛的各个单位以及人员。此后,灵智博洋公司由于自身承办会议的能力不足,提出无法继续履行协议,并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此项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对教育杂志社造成经济损失。由于灵智博洋公司的违约行为,教育杂志社决定论坛延期举行。此后,在2011年3月19日至20日,教育杂志社独自在举办了“中国教育国际化论坛”,并在筹备期间将论坛即将举办的情况电话告知了灵智博洋公司,但灵智博洋公司并未回复意见。教育杂志社提出,现该论坛已经成功举办,其因该论坛支出费用共计274813.81元,远远超出了灵智博洋公司已给付的合作费15万元;另,教育杂志社亦提出,灵智博洋公司延期举办论坛的事实,对其造成了124813.81元的损失,对于该损失以及其独自举办论坛支出的超出15万元的费用,教育杂志社保留另行追偿的权利。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8日,灵智博洋公司与教育杂志社签订了《协议》一份,关于合作内容与范围双方约定:甲方(教育杂志社)委托并授权乙方(灵智博洋公司)与甲方联合举办2009年12月19日至20日的世界教育合作发展论坛项目。关于甲方义务双方约定:自2009年10月15日开始,甲方在每期《世界教育信息》杂志目录页以及“世界教育信息”网站或适当位置公告以下内容:论坛秘书处名单、电话、传真等,以便乙方开展工作;甲方指定专人负责论坛的协调工作,负责协调与乙方日常业务开展及广告、招商、结束等工作。关于乙方义务双方约定:乙方经甲方授权许可后,作为上述活动开展、承办、征集单位,独立承担与活动、项目有关的职责以及相关权利与责任。关于项目结算双方约定:4.1基于本协议独家合作相关约定,乙方需向甲方交纳合作费用200万(人民币),自2009年9月8日始,合作时间为2009年9月8日至2009年12月20日,上述经营项目收入进账甲方账户,由甲方为客户开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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