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高校图书馆与公共图书馆的功能互补与错位发展

新时代高校图书馆与公共图书馆的功能互补与错位发展明晓红摘要:《公共图书馆法》颁布实施,标志着图书馆事业发展进入新时代。高校图书馆和公共图书馆是我国两种主要类型的图书馆,两者由于适用法律、性质地位、管理体制、服务职能等方面不同导致功能上的差异。面对新形势,高校图书馆和公共图书馆要建立功能互补关系,前者应重视专业性,后者应突出公益性,实现并行错位发展。展望未来,随着图书文献领域信息化、智能化水平的提高,高校图书馆和公共图书馆经过长期的错位发展、整合发展,最终实现融合性发展,促进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完善。Key:高校图书馆;公共图书馆;功能互补;错位发展:G258:A:1672-4437(2018)04-0072-06一、问题的提出图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图书馆作为社会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核心要素之一,被誉为社会强而有力的心脏,对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而增强文化自信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聯合国教科文卫组织文件指出:---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为了提供永久性和不断发展的国家图书馆事业,全面管理和协调只能靠立法才能取得”[1]。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高度重视图书馆立法,对应我国的高校图书馆、公共图书馆、科研院所图书馆三大图书馆系统,相关立法及规范性文件在三大领域竞相展开。以时间为序,科研院所图书馆领域先声夺人:《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工作条例》经1978年、1987年两次修订,1991年颁布实施,该条例适用于科学院系统的图书馆;公共图书馆领域紧随其后:1982年文化部颁布以公共图书馆为调整对象的《省(自治区、市)图书馆工作条例》;高校图书馆领域后来居上:《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于1987年7月由原国家教委颁发,是高校系统图书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20世纪90年代掀起地方公共图书馆立法的高潮;进入21世纪不久,面对图书馆领域的各自立规、九龙治水的局面,国家有关部门有意提高立法层次进行统领整个图书馆系统的国家立法。2006年统一的《图书馆法》被列入“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立法规划,但是,当2008年再次启动时,统一的《图书馆法》缩减为《公共图书馆法》,首次确立“立小法而不立大法”的立法例。2015年12月,教育部根据形势的变化及时出台了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饶有意味的是,“本次修订是紧随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之后,前后相差不到一个月。《高校图书馆规程》是教育部对高校图书馆最终未能纳入立法进程的一种自我补救和完善。”[2]2017年11月颁布,201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则从法律的高度认可了高校图书馆与公共图书馆分水而治的现状,从而也抑制了学界欲把高校图书馆整合进公共图书馆系统的聒噪之音。“随着信息技术与网络技术的进步,我国图书馆事业快速发展,高校图书馆和公共图书馆作为图书馆的两大主要类型,其发展更是突飞猛进,”[3]关于高校图书馆与公共图书馆共享共建、业态合并的呼声不绝于耳,实践上也进行了诸如图书馆联盟、共建图书馆的初步尝试。但是,让人始料未及的是,学界的热---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情与业界的欢呼没能够结出硕果,反而在喧嚣一时的高校与地方共建图书馆的合作尴尬局面出现后,使得人们对两馆的合作期待归于理性。全国人大常委会洞察了我国图书馆事业在高等教育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两大领域的差异性,深刻把握我国社会主义图书馆的历史及其发展规律,决定以务实的态度分别予以立法调整。因此,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高校图书馆与公共图书馆会长期并行错位发展,分别为高校师生和社会用户提供差异化服务。本文以《规程》和《公共图书馆法》为依据,对高校图书馆和公共图书馆的功能差异、错位发展及其整合方向进行分析。二、高校图书馆与公共图书馆的差异与功能互补(一)两者的差异1.立法依据不同调整高校图书馆的《规程》的立法依据是《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相关规定;而调整公共图书馆的《公共图书馆法》的立法依据是《宪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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