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解读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解读2010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为了便于理解和掌握《规定》的主要内容,制定本释义。第一章总则【条文】第一条规定:“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解读】本条是关于《规定》立法宗旨和依据的规定。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一)从宏观层面讲,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是制定本条例的主要宗旨,体现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对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要求。1997年胡锦涛同志的批示明确指出经济责任审计对于加强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很有好处。党的十六大强调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已经成为新时期干部管理监督机制、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二)从微观层面讲,《规定》的立法宗旨是统一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审计法第二十五条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但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各级审计机关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仍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随着时间的推移,199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两个暂行规定(以下称两办暂行规定),在审计对象、审计内容等方面已不适应经济责任审计发展的需要。长期以来,各地依据不同层次的文件和规定开展工作,影响和制约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发展。《规定》在审计法第二十五条的基础上,面向经济责任审计的现实需求和未来发展,在审计对象、审计计划、审计内容、审计评价、责任划分、审计结果运用等方面进行了统一和规范,以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三)《规定》的制定依据是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经济责任审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规定》要依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同时,经济责任审计又是干部管理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依据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条文】第二条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第三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解读】---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二条、第三条是关于审计对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一)该条在两办暂行规定确定的审计对象基础上有了较大突破,与审计法第二十五条相比,更加直接、明确、具体。(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已经涵盖省部级,对省部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实现了制度化。主要包括三类人员:一是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二是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三是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中包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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