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实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通知浙财法字〔2005〕7号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4年11月5日经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已于2005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财政法制建设及财政监督领域的一件大事,对纠正和查处财政违法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推进依法理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证《条例》在全省财政系统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根据财政部的有关精神和厅领导的指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抓紧做好《条例》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根据《条例》的规定,财政部门既是财政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在职权范围内有权对财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罚,但同时财政部门也有可能成为财政违法行为的主体,对其违法行为同样要依照《条例》的规定受到处理、处罚、处分。由此可见,《条例》是悬在我们广大财政干部头上的一把“双刃剑”,它的贯彻实施对我省各级财政工作影响极大,与我们各级财政干部关系密切。要贯彻落实好这个《条例》,首先各级财政部门要抓好《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各地要把《条例》的学习培训作为2005年普法工作---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的重中之重来抓。各级财政部门的领导同志特别是主要领导,要带头学习《条例》,正确理解和深刻领会《条例》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做学法、懂法、自觉遵守财经法纪的表率。各级财政部门的法制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制定好本单位学习培训的实施方案,组织好本单位的学习和培训工作,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财政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要在2005年6月底之前完成对本单位财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同时,要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培训”的原则,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私营企业负责人的培训工作。各级财政部门的会计管理机构,要结合新会计制度的培训抓好对《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使广大财务会计人员都能及时学习和了解《条例》的内容。省财政厅要求各级财政部门都要在年底前对本辖区内的财务会计人员进行一轮培训。省财政厅将在适当的时候组织对各地学习贯彻《条例》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在组织学习培训的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还要加强对《条例》的宣传。要通过各地的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广泛、深入地向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宣传《条例》的主要内容,使全社会都来了解和关心《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形成强大的社会声势,营造好依法理财的法制环境,大力推进我省“八八战略”的实施和“平安浙江”的建设。---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二、建立和完善相关程序制度,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条例》赋予了财政执法主体一定的手段和措施,如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可以向与被调查、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可以向金融机构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的存款;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可以对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处罚、处分决定予以公告,等等。同时,《条例》还对采用这些手段和措施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因此,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下列制度:1.有关执法机构及人员执法程序方面的工作制度;2.有关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银行存款方面的工作制度;3.有关采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方面的工作制度;4.有关公告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处罚、处分决定方面的工作制度。三、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全面推进我省财政部门依法理财、依法行政各级财政部门要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采取各种措施,全面推进本地区、本部门的依法理财、依法行政工作。1.要建立健全有关内部监督控制制度,促使本地区、本部门财政、财会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国家各项财政法律制度的规定,防止财政违法行为的发生。2.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行使财政行政执法权,严肃---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查处各类财政违法行为,整顿和规范财政经济秩序。3.要加强对财政行政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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