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美术学院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

天津美术学院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条为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生活秩序,建设和保持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布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破环校纪、校规的研究生,视情节轻重,给与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的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察看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进步显著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仍不悔改的,给与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不能给与留校察看处分。第三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同时给与下列处分:(一)被依法判处徒刑、管制、拘役、劳动教养者,给与开除学籍处分。(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劳动教养、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视情节轻重。给与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三)被收容审查者(经审查无不法行为者除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四)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与留校查勘、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五)被处以行政警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六)被处以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七)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情节较轻,司法和公安部门未予以处罚者,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第四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的教学、科研、生活、各项管理工作秩序者;以广播、网络、文字及其他形式煽动、策划或组织闹事,破坏安定团结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参加游行示威活动者;张贴、散发反动传单,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者;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者;组织、参加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策划或组织者,经教育能认识并改正错误的,给与留校察看处分。(二)策划或组织者,经教育仍坚持错误,不思悔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三)一般参加者,经批评教育后,视其参加程度及对错误的认识态度,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五条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者,除如数偿还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给予下列处分:(一)对作案数值较大或作案三次以上,情节恶劣,并造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二)对作案数值较小者,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警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三)对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但未窃得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的处分。(四)对参与偷窃,或为作案者提供信息或作案工具者;或知情不举,帮作案人掩盖事实或为他人窝赃、销赃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五)对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或未经他人允许擅自盗用他人重要电子数据者,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六条对参加赌博者,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给与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一)初犯且认错态度较好者,给予记过处分。(二)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第七条对于阻挠、妨碍国家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阻挠、妨碍学校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责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八条对侮辱、诽谤、威胁他人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九条对因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毕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律师、同学、学校管理人员等他人寻衅滋事者,视情节与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十条对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或其他物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一条对以匿名信、大小字报等形式有意造谣、诬陷他人者,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二条对酗酒闹事,影响正常教学与生活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三条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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