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2-09-12【生效日期】2002-09-1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2002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3次会议通过)为了保障执行工作的公正与效率,促进人民法院的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中,故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因过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处理。第二条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理的执行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执行申请违法受理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因过失致使依法应当受理的执行案件未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执行申请违法受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第三条故意违反《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超标准或者超范围收取执行费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第四条明知具有法定回避情形,不依法自行回避,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第五条向被执行人或者协助执行人通风报信,致使其逃匿或者转移、隐匿、变卖被执行财产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第六条对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故意拖延执行或者不执行的,给予警告至---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因过失延误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第七条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或者应当委托有关机构审计、评估、拍卖而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第八条在强制执行时,不依法出示法院工作人员的证件及有关法律文书,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第九条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以及其他人采取拘传、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采取强制措施有过失行为,造成伤亡等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第十条故意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执行人可分割的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十一条擅自解除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十二条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错误变更或者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因过失违反法律规定,错误变更或者追加被执行主体,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第十三条对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不依法审查和处理,造成案外人财产损失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第十四条为谋私利或者主观上偏袒一方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规定,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损害其利益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第十五条为谋私利或者为一方当事人利益,违反有关规定,在选定审计、评估、拍卖、鉴定等中介机构时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接受上述中介机构款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第十六条指使或者暗示有关部门、有关人员在评估、拍卖中违反有关规定---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故意压低或者抬高价格,损害当事人利益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第十七条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第十八条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恢复执行的案件不予恢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第十九条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制作执行文书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因过失导致制作执行文书内容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第二十条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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