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医药卫生服务价格检查有关政策界限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医药卫生服务价格检查有关政策界限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医药卫生服务价格检查有关政策界限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22〕3156号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密切配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价格和收费行为,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努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今年3月,我委会同有关部门联合部署开展了全国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目前对检查发现的医药卫生服务价格违法案件已进入结案处理阶段。为明确政策界限,确保相关工作顺利进行,现就医药卫生服务价格违法行为总体处理原则和有关问题的具体认定意见通知如下:一、严肃查处各类医药价格违法行为。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医药卫生服务价格政策,多收患者费用的,要责令改正,没收价格违法所得。对拒绝接受检查、不配合检查工作,或屡查屡犯、不及时整改规范的,可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对典型案件,要予以公开曝光,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单位依照各地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和调整费用标准的文件规定,多收患者费用的,属价格违法行为,应责令改正,并予以必要的行政处罚。二、坚决纠正越权制定价格政策行为。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具体管理政策。凡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和调整有关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和收费规定的,要立即停止执行,未自行纠正的,责令纠正,并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提请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三、切实整顿规范医药价格秩序。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总体处理原则和部分问题的具体认定意见,严格依法行政,统一执法尺度,严肃处理医药价格违法案件,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单位价格行为,切实整顿医药价格秩序。对下一步检查工作中发现的这次政策界限中未明确的问题,各地要及时上报我委。我委将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予以补充明确。附:医药卫生服务价格检查有关具体问题的政策界限附件:医药卫生服务价格检查有关具体问题的政策界限一、药品价格方面(一)关于药品加价率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912号)规定:“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销售药品,要严格执行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中药饮片加价率可适当放宽,但原则上应控制在25%以内”。医疗机构销本文: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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