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教师体罚学生的规定

关于禁止教师体罚学生的规定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尊重学生的人格,适应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更好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学校现重申以下规定:一、教师是教育者,应当关心、爱护学生、特别要厚爱后进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因难的学生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坚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并以自身的模范表率行为去教育、影响学生。在对学生的教育过程中,严禁教师采用打、骂学生,或采用罚站、罚跑、罚抄书、罚劳动、停课等变相体罚以及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二、凡教师有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除批评教育外,并视情节以及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给予以下处理:1.对学生体罚、变相体罚或采用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虽情节较重,但没有造成后果者,除必须向学生本人和家长道歉外,取消本学期或本年度参加各项先进的评选资格,必要时须令其在全校教职工大会上做公开检查。2.对学生体罚、变相体罚或采用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情节较重,造成一定伤害或由此引发一定后果,给予行政纪律处分。3.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所造成的伤害,或学生家长提出要进行检查、治疗、所需的各项检查、治疗和其他有关费用一律由教师本人承担。4.对个别屡教屡犯者,除批评教育外,必须从严处罚,并视情节给予行政纪律处罚直至停聘。严禁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为了加强学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学校和教师的声誉,杜绝体罚和变相体罚等妨碍儿童身心发展的现象和行为,特制定本规定。---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一、认真学习《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坚持正面教育,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通知》的精神,自觉用师德规范来约束自己的教育行为。二、坚持正面教育,对学生既要管教管导,严格要求,又要遵循儿童的身心发展规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导之以行,持之以恒。三、要面向全体学生,平等、公正、博爱,对有缺点的学生要善于发现,培养和调动他们身上的积极因素,尊重他们的自尊心,满腔热情地做好转化工作。四、牢固地树立素质教育的学生观和质量观,努力学习教育学、儿童心理学等教育理论,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五、要建立民主、平等、合作的师生关系,通过生动活泼、丰富多彩的教育教学活动引导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六、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家长和社会人士加强尊师爱生宣传教育,树立尊师爱生的良好风尚。七、严禁对学生采取任何形式的体罚或变相体罚。对于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教师,学校除进行严格的批评教育外,还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具体情况如下:1、情节较轻,能及时认识并改正错误的(如:面壁罚站、室内罚站等),一次扣除当月工资50元。2、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如:将学生赶出校门或造成学生身心伤害,使学生在短时间内产生生理或心理障碍,在校内或---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社会上引起围观、吵闹、投诉、上访、曝光等负面影响),扣除工资200元,个人负担学生医疗费用及其它费用。3、情节恶劣,造成学生身体伤残等严重后果的,学校除扣发当月全部工资外,还将报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4、经常体罚学生,经多次教育不改的,学校对其进行“学习待岗”处理。关于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为贯彻国家教委以及上级关于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深化依法治校,以德治教,加强师德教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一、学校是培养教育下一代的场所,保护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是教育工作者的神圣职责,因此,教师要加强政治学习,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牢记人民教师的神圣职责,热爱学生,关心学生,对学生坚持正面教育,对有缺点错误的学生要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决不能以任何借口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二、要认真学习《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做一个知法懂法,依法执教的合格教师。三、教师对学生应坚持正面教育,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导之以行,持之以恒。既要严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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