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经营管理以及对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的管理适用本规程。第三条直属海关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协调、规范本关区内出口监管仓库的监管业务。仓库主管海关负责辖区内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实际监管。第二章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第四条直属海关应制定本关区出口监管仓库布局规划,并对外公布。布局规划在对外公布后,向总署备案。出口监管仓库布局规划调整后应重新对外公布,并向总署备案。第五条出口监管仓库分为出口配送型仓库和国内结转型仓库。仓库经营企业可同时经营出口配送型和国内结转型两种类型出口监管仓库。在同一仓库地址不同库区的,同时经营两种类型出口监管仓库的仓库经营企业,应对两类仓库作物理隔断,并设置明显标识。符合入仓退税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可由仓库经营企业申请,经批准后享受入仓退税政策。第六条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经营企业,仓库所在地海关依照《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收取书面材料和相关证件(如企业属租赁土地建仓库情形的,还需收取"租赁土地建仓库的租赁协议")。第七条仓库所在地海关负责审核仓库经营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件,根据以下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作出受理决定;(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技术性或者装订等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签章确认。第八条仓库所在地海关收到企业申请之日,即为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对申请人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的,收到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第九条仓库所在地海关受理企业申请后,可派员到出口监管仓库现场进行验核,并于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填写《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附件1)后,将审查意见和相关材料报直属海关。直属海关应自收到仓库所在地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仓库所在地海关应留存企业申请文件资料一套,以备建档。第十条出口监管仓库经批准设立后,仓库库址所在地海关为仓库主管海关。第十一条海关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申请设立的出口监管仓库进行验收。仓库主管海关自接到仓库经营企业提交验收的书面申请及随附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实地验收,并填写《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勘验记录表》(附件2),填写《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附件1)及相关材料报直属海关审核。直属海关自收到主管海关报送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必要时可会同仓库主管海关进行实地核实。第十二条对验收合格的出口监管仓库,直属海关核发《海关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批准企业开展相关业务。对验收不合格的,海关应书面告知仓库经营企业。第十三条直属海关应按照行政许可要求出具批准文件,由仓库主管海关将批准文件转交到企业,并在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30日内通过"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网上备案系统"向总署备案。第十四条仓库主管海关在出口监管仓库批准设立后,建立仓库档案进行管理。档案资料包括出口监管仓库申请材料、《海关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仓库管理账册、进出仓单据(证)、仓库月报表、核查资料、走私违规情况,以及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变更、撤销和注销等相应文件和资料。第十五条仓库主管海关应于每月5日前向仓库经营企业收取月报表,---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报表应如实记录仓库货物的进、出、转、存、退等情况。第十六条海关应对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实行电子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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