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收费管理办法

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收费管理办法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文件云价费发〔1996〕109号关于核准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收费标准的批复昆明仲裁委员会:你们“关于报请核准《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收费管理办法》的报告”(昆仲字〔1996〕5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规定,我们对《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资金管理部分作了修改,请严格按照修改后的收费管理办法执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附件: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收费管理办法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一九九六年二月六日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仲裁委员会收费办法》的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当事人(包含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情形)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本委员会交纳仲裁案件受理费和仲裁案件处理费。第三条案件受理费是指当事人申请仲裁案件,自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仲裁案件受理费。第四条仲裁案件受理费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款额为准;请求的金额与实际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争议金额未确定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争议所涉及的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应交金额。第五条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确有困难的,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缓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第六条案件受理费按照争议金额的大小,在受理费表规定的幅度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具体标准如下:争议金额在1000元以内(含1000元)的,按40-100元征收;争议金额在1000元以上至5万元以内的,按5%+100元征收;争议金额在5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内的,按2600元+超出5万元以上部分的4%征收;---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争议金额在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内的,按4600元+超出10万元以上部分的3%征收;争议金额在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内的,按7600元+超出20万元以上部分的2%征收;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内的,按13600元+超出50万元以上部分的1%征收;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按18600元+超出100万元以上部分的0.5%征收;第七条案件处理费是指申请仲裁案件,自收到仲裁委员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按仲裁案件的实际支出预付给仲裁委员会办案所需要的费用。第八条案件处理费包括以下费用:(一)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等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和误工补贴;(三)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四)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五)执行仲裁裁决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六)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的费用。第九条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自承担的责任大小确定其应当交纳的仲裁费用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仲裁庭应当在调解书或者裁决书中写明双方当事人最终应当支付的仲裁费用金额。第十条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案件受理费、处理费不予退回。第十一条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后,仲裁庭组成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的,案件受理费应当全部退回。仲裁庭组成后,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的,酌情退回部分仲裁案件受理费。第十二条依据仲裁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仲裁庭重新仲裁、仲裁庭同意重新仲裁的,不再收取仲裁费用。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收取案件受理费,属事业性收费,按预算外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建立健全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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