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及考核细则

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改善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4〕2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2014〕1号)和《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4〕72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实施情况的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第三条考核指标包括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两个方面。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以各地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建筑节能、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大气环境管理等10项指标。---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各项指标的定义、考核要求和计分方法详见《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考核办法(试行)考核细则》。第四条年度考核采用评分法,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满分均为100分,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第五条地方人民政府是《实施细则》实施的责任主体。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依据我省确定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和年度工作计划,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县(市、区)人民政府,把重点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企业,并确定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明确资金、配套政策、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实施细则》和年度工作计划是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要向社会公开,并报送省环保厅备案。第六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应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工作台账,对《实施细则》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自查报告报送省环保厅,抄送省发改、经信、财政、住建、商务、物价等部门。自查报告应包括空气质量改善、重点工作任务、治理项目进展及资金投入等情况。第七条考核工作由省环保厅会同省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住建厅、商务厅、物价局等部门负责,考核结果于每年4月底前报省政府。第八条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交由干---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部管理部门、绩效管理部门按照《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等规定,作为对各地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省直相关部门将考核结果作为对重点区域、重点治理项目按治理成效实施“以奖代补”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将加大支持力度,不合格的将予以适当扣减。第九条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地区,由省环保厅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部门约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并暂停该地区有关责任城市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不予支持有关环境保护荣誉的申报。对未通过终期考核的地区,除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外,要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由省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第十条在考核中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其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并按照《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十一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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