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

标题: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的通知文号:市税三字[1989]450号被转发文件标题:国家税务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被转发文件文号:(89)国税地字第044号单位:北京市税务局法律级次:税收规范性文件有关规费:税收优惠:征收管理:法律救济:税种:城镇土地使用税公布日期:1989-06-03结束日期:实施日期:1989-05-21时效性:有效主题词: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的通知(89)市税三字第450号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44号《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一九八九年六月三日国家税务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89)国税地字第044号---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能源部:你部能源经(1989)157号《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收悉。现函复如下:一、我局(89)国税地字第013号文第二条规定中的“生产”用地,是指进行工业、副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用地;水库库区用地,属于“其他用地”的范围,免征土地使用税。二、关于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煤场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厂区外的水源用地以及热电厂供热管道用地,可以比照我局(89)国税地字第013号文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三、关于电力项目建设期间土地使用税的征免问题,因其他行业也有类似问题,在我局统盘研究另行文件出规定之前,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纳税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减免。①注释:①此条废止,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号)《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一九八九年五月二十一日---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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