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检验检疫局外事工作管理办法.

北京检验检疫局外事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局的外事管理工作,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严肃外事纪律,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不断提升外事工作服务检验检疫事业发展、服务北京地区对外经贸发展的有效性,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和外交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应树立“外事无小事”的工作意识,在工作中坚持局部服从整体、小局服从大局、当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的原则。第三条外事活动应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做到事前及时请示,事后及时汇报,保证对外统一口径、统一纪律;严格执行外事活动中的保密规定和外事纪律,增强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分别根据职责分工,在外事管理工作中分别负责相关工作。第五条办公室是全局外事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外事工作相关制度的制修订,外事工作的总结,外事专项经费的管理,外事工作的请示、审批,保密安全教育,出访证件和签证/签注的办理,出访工作总结的整理和公布,以及外事接待工作的整体部署和协调等工作内容。第六条人事处在外事管理工作中主要负责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政治审查,因私出国(境)的审批,对因公(私)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通行证的管理,以及对因公出国(境)人员进行外事纪律教育等工作。第七条财务处在外事管理工作中主要负责因公出国(境)的费用来源审查、预算审核和办理相关报销手续等工作。第八条各有关部门在外事工作中主要负责提交因公出国(境)邀请函或请示、提出派员数量和人选、因公出国(境)费用预算、报销审核以及外事接待的具体实施等工作。第三章因公出国(境)的管理第九条因公出国(境)活动必须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进行。可去可不去或无实质内容的,应尽量不去;各级领导干部出访的目的应与其公职身份---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相称,凡可由低级别人员完成的任务,不应派高级别人员出访,凡可由专业人员完成的任务,不应派非专业人员出访。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外交部的要求,严格执行出访时间、出访团组规模、出访国家或地区、出访费用来源、邀请机构和护照管理等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控制向热点和敏感国家及地区派出考察性团组的规定;严禁借机公费旅游。第十条因公出国(境)手续的办理程序依次是:年初制定因公出访计划;拟出访部门向办公室提交书面请示或邀请函;局领导和相关职能处室审批;办公室对拟出访人员进行保密安全教育;拟出访人员填报出访预算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办公室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出访请示;国家质检总局审批;人事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批复和我局领导指示办理政审并对拟出访人员进行外事纪律教育;无因公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通行证的拟出访人员向办公室提交办理上述证件和签证/签注的相关资料,已持有因公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通行证的拟出访人员到人事处办理上述证件的借用手续并向办公室提交办理签证/签注的相关资料;办公室办理因公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通行证及签证/签注;出访人员执行出访任务;出访人员回国后向人事处交还因公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通行证,向办公室提交相关工作总结,参照预算、按照实际发生费用报销。对于外单位组团、我局参团的双跨团组,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除上述程序外,还须在两个单位之间完成征求意见、同意派遣、任务通知、任务确认等工作。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和外交部的有关规定,以上因公出国(境)工作程序只能依次办理,不可跨程序办理或合并程序办理。第十一条各部门应于年初制定自行组团因公出访计划(详见附件1)。我局在职职工原则上每年因公出访不超过2次。第十二条各部门接到出访邀请函后,应及时将邀请函或书面请示送交办公室,由办公室送请局长审批,确定派员单位和派员数量。派员单位应及时根据局长批示提出本部门拟派人选,并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主送北京检验检疫局的邀请函应包含邀请公司简介、出访事由、出访国家、主要工作内容、境外停留时间、出访费用来源和我局承担费用金额等内容,并应有邀请公司或邀请人的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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