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沪劳保就发[2005]8号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一、用工登记和综合保险登记(一)用人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应当到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机构外来从业人员就业服务窗口办理用工登记手续,同时携带下列材料一并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1、外来从业人员的名单;2、外来从业人员的个人证件照2张以及身份证复印件等。3、对没有办理过综合保险登记手续的单位,还须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二)在沪施工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到建委所属的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和个人综合保险登记手续。二、综合保险缴费卡的领取用人单位综合保险缴费卡按照以下程序领取:1、用人单位在办理单位综合保险登记手续时,提交综合保险缴费卡申请书;2、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审核综合保险缴费卡申请书,发放领取综合保险缴费卡的通知单;3、用人单位在领取综合保险缴费卡通知单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机构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领取综合保险缴费卡。三、综合保险登记的变更和注销---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一)用人单位名称、地址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并携带下列材料办理变更手续:1、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证明材料;2、企业法人代码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3、综合保险缴费卡等。(二)外来从业人员离开单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当月25日前携带退工名单办理个人综合保险注销手续。四、综合保险费的缴纳(一)用人单位按每月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人数缴纳综合保险费,并在规定划款日期前将应当缴纳的综合保险费存入综合保险缴费卡。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于次月划转综合保险费。(二)综合保险缴费实行足额划转。缴费卡中费用不足的不予划转。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每月8日(遇节假日顺延)从综合保险缴费卡中划转综合保险费;8日划转未成功的,于当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再次划转。(三)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应及时补缴。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每月16日(遇节假日顺延)从综合保险缴费卡中划转用人单位补缴的综合保险费。(四)各区县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负责对未按时缴纳综合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进行催缴。单位拒不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可移交劳动监察部门查处。五、工伤保险的规定(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执行。(二)工伤保险待遇标准1、对经认定为工伤的外来从业人员,相关保险公司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实际发生的符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抢救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2)按照工伤人员的致残等级和年龄确定的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伤复发医疗费等各类费用。具体标准见附表。(3)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符合配置辅助器具条件、确需配置辅助器具的,按照《实施办法》和《通知》规定的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标准。---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2、对经认定为因工死亡的外来从业人员,相关保险公司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实际发生的符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抢救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2)丧葬补助金、因工死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合计标准为10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外来从业人员被认定为工伤的,停工留薪期待遇按照《实施办法》和《通知》执行。六、住院医疗保险的规定(一)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因患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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