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出台新规定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标准变了多少

天津市出台新规定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标准变了多少天津市出台新规定,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标准变了多少?近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出台了《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其中提到了企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标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能够享受生育津贴的情形和标准,这些内容又有了什么样的变化?下面请看带来的详细解答!(一)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二)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天津市计划生育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和天津市规定享受生育津贴: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其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4计算。(一)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二)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生育津贴;(三)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四)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8天生育津贴;(五)生育婴儿的,在享受98天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基础上,增加30天生育津贴。(一)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二)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三)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贴。(一)违___和本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二)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三)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四)按照规定应当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和的0.5%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在税前列支。新的规定自xx年11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此前规定与新规定不一致的,也将按照新规定执行。1.2.3.4.5.6.7.8.9.10.【天津市出台新规定,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标准变了多少?】相关文章:1.2.3.4.5.6.7.8.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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