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企业管理浙江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家电企业管理)浙江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浙江省财政厅文件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物价局浙财企字〔2009〕18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经贸委(贸易局、经委)、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物价局:为切实做好家电以旧换新试点工作,进一步扩大消费需求,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9〕44号)和财政部、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98号)等文件精神,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物价局联合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质量技监局省物价局二○○九年八月十三日(此件公开发布)浙江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9〕44号)和财政部、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9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交售废弃的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三条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方便消费、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在有效扩大消费的同时,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第四条根据国家家电“以旧换新”试点方案,浙江省是9个试点省、市之一,试点时间一年,从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试点期满后按国家统一部署实施。第二章补贴范围及标准第五条家电“以旧换新”的产品包括电视机、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电脑、空调等五类。补贴品种范围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时调整。鼓励各地结合当地产业特色,积极探索地产家电产品“以旧换新”,其财政补贴由当地自行安排。第六条凡在浙江省境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具有浙江省当地户口的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在我省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期间,交售旧家电并到中标的家电销售企业(以下简称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的,其购买新家电时可享受补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第七条购买人进行家电“以旧换新”时,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需一致;交售旧家电和购买新家电不受数量、品种对应、省内区域的限制,即交售五类产品中的任何一件或多件旧家电,在购买其中任何一件或多件新家电时均可享受补贴;购买享受财政补贴新家电的数量应与交售的旧家电数量相同;在浙江省内任何地区交售旧家电后,凭以旧换新凭证可到省内任何地区购买新家电,并享受财政补贴。---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八条购买人进行家电“以旧换新”时,按新家电售价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分别为:电视机400元/台、电脑400元/台、空调350元/台、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第九条凡在我省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期间,中标的旧家电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从购买人手中收购补贴范围内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企业的,可享受运输费用补贴,补贴标准按财政部规定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三章旧家电回收企业的确定和管理第十条回收企业由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推荐,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招标结果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回收企业的名单和联系方式。第十一条按照方便消费者的原则,旧家电回收采取多元化的回收方式。家电生产企业(售后服务机构)、销售企业、专业的回收和拆解企业均可参加家电“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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