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区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和市政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文件石政发〔2011〕38号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和市政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经2011年7月13日第12次区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石景山区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和市政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主题词:行政事务暂行办法通知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7月22日印发---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石景山区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和市政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和市政基础配套设施(以下简称“居住区配套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整合优化配套设施资源,提高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07〕99号)、《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市规发〔2006〕384号)和《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发〔2010〕61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行政辖区内建设的居住项目(含商品房项目、政策性住房项目、企业集资建房项目),其配套设施的审核备案、建设管理、交付使用及资源整合等,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成立石景山区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区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市政市容委、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区教委、区文化委区商务委、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区社会办、区园林绿化局、区环卫中心、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工商分局、公安分局、各街道办事处、西区邮电局、石景山供电公司等部门主要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一)牵头组织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即领导小组会议);(二)组织居住项目配套设施检查;(三)开展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日常协调等工作;(四)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四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召开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联席会议,研究审定居住项目配套设施设计方案和配建规模,确定配套设施建设时序和交付使用条件,协调解决配套设施检查、交付、使用问题制定居住区配套设施资源整合优化方案等。联席会议建立联系人制度,由各组成部门确定一名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为固定联系人,具体落实联席会议决定和相关工作任务。---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三章审核备案第五条本行政辖区内新建改建居住项目,应在规划方案审批阶段,由项目建设单位持以下材料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召开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联席会:(一)土地出让合同或相关土地手续;(二)立项批复;(三)规划意见书;(四)报规划部门审查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五)大市政咨询方案;(六)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第六条在取得根据联席会议纪要批复的规划复函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并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为确保配套设施与住宅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项目建设方案应明确以下内容:(一)项目基本情况、分期建设安排及配套设施内容;(二)配套设施的建设时序,其中: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三)能够保证住宅与配套设施同步建设、同步交付---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使用的工程招投标、开工建设和竣工验收计划。第七条项目建设方案备案后应在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公示,并在住宅销售时作为合同附件。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项目建设方案中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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