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河北省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切实加强全省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指导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把加强临床用血管理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并完善临床用血管理组织,明确岗位职责,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是指血液制剂进入医疗机构后,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全过程所进行的规范化管理。第五条本办法是医疗机构开展临床用血服务的基本标准,是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监督评价的基本依据。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七条省卫生计生委按照《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的要求,成立省临床用血质量管理与---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控制中心,在省卫生计生委的领导下,承担全省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培训等工作。第八条各市级临床用血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在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协助省临床用血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培训等工作。第九条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医疗机构医务部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临床用血相关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第十条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主任委员由院长或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开展输血治疗的主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医务、输血部门共同负责临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其他医疗机构应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充分发挥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工作组)的作用,确保临床用血过程始终处于有效的监督管理之中。第十一条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工作组)应履行以下职责:---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一)贯彻落实临床用血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本机构临床用血各项规章制度、具体操作规范和工作流程并监督实施;(二)评估临床用血情况,确定临床用血的重点科室、关键环节和流程,定期监测、分析和评估临床用血情况,开展临床用血质量评价,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指导临床科学、合理用血,并跟踪问效;(三)分析临床用血不良事件,提出处理和整改措施;协调处理临床用血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四)指导并推动开展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临床用血新技术、新业务的开发和应用,不断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五)组织开展临床安全用血知识的全员教育和培训每年至少一次以上;加强无偿献血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规范开展互助献血工作;(六)每年召开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工作会议不少于两次,研究临床用血工作。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临床用血需求设置输血科(血库),并根据自身功能、任务、规模配备与输血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不具备条件设置输血科或血库的医疗机构,应当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临床用血工作。(一)建立临床用血质量管理体系,推动临床合理用血;---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二)负责制订临床用血储备计划,根据血站供血预警信息和医院血液库存情况协调临床用血;(三)负责血液预定、入库、储存、发放工作;(四)负责输血相关免疫血液学检测;(五)参与推动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六)参与特殊输血治疗病例的会诊,为临床合理用血提供咨询和指导;(七)参与临床用血不良事件的调查;(八)根据临床治疗需要,参与开展血液治疗相关技术;(九)承担医疗机构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的其他任务。第三章临床用血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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