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林造发〔2014〕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5号)精神,加强和改进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严防疫源扩大、疫情扩散,我局对《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林造发〔2002〕164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国家林业局2014年1月27日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的管理,防止疫情传播扩散,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5号)、《国务院对---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松材线虫病疫区、疫木采伐、疫木安全利用等的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疫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划定和公布的,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的松材线虫病发生区(以乡镇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定和公布的称为疫点)。疫木是指松材线虫病县级疫区内未经除害处理的或者非疫区内染疫的松科植物。疫木安全利用是指对疫木采取热处理、熏蒸处理等可达到除害处理要求的措施处理后进行利用的方式,或者通过造纸、制炭等变性方法,以及制作纤维板和刨花板等具有除害处理功能工序的方法进行利用的方式。第四条疫区疫情防治必须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突出重点、分类施策的原则,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防治,严防疫源扩大,疫情扩散。疫木采伐必须坚持现有监管能力和除害处理能力决定疫木采伐量的原则,采取先封后伐的策略,严格监管,严防疫木流失。疫木安全利用必须坚持积极稳妥、彻底有效原则,就地就近、安全可靠地选择利用疫木的地点和方式,实施疫木安全利用。第五条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社会化防治组织等参与疫区松材线虫病防治、疫木管理等工作。鼓励在确保不会造成松材线虫病传播扩散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利用疫木培育茯苓等具有创新性的处理---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方式。第二章疫区管理第六条松材线虫病疫区按照《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区管理办法》(林造发〔2013〕17号)有关规定进行划定、改变、撤消和公布。疫区所在地的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松材线虫病疫区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防治目标责任制,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限期及时拔除疫区;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松材线虫病防治方案,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疫区所在地的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科学制定松材线虫病防治计划,及时准确地开展疫情的监测和普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送疫情信息;应当强化检疫执法,建立检疫追溯体系,强化源头管理,严防疫情传出疫区。第七条疫区和疫点实行限期拔除制度。当年新发现的疫区,应当在一年内基本拔除;孤立疫区、危险性大和区域位置显要的疫点,应当采取综合措施,自发现起3年内力争基本拔除。疫区和疫点拔除后,应当继续实施跟踪监测,严防疫情反弹,同时还应当采取林分抚育、改造等综合措施,巩固防治成果。疫区和疫点基本拔除和拔除按照以下标准认定:(一)基本拔除标准:经1年调查和检测,疫区和疫点内松树的病死树率在万分之三以下。---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二)拔除标准。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拔除:1.经连续3年调查和检测,疫区和疫点内松树取样检测无松材线虫,并且松褐天牛虫体取样检测无松材线虫;2.疫区和疫点内没有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3.当年发现的疫情发生区,经当年防治后,所有疫情发生小班没有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松材线虫病调查和检测方法按照《松材线虫病疫情普查监测技术规程》(GB/T23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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