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知名商标管理办法

各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宁波市工商局关丁促进宁波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甬工商市〔2005〕126号),引导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提升宁波企业商标的市场美誉度和无形资产值,进一步助动我市经济的发展,市局对《宁波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及其《具体标准和工作程序》作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宁波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及其《具体标准和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请你们按照修订后的规定,做好宁波市知名商标的推荐工作。二0方年-一月宁波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修订)第一条为规范宁波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有效保护宁波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等规定,结合宁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名商标是本市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第三条宁波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由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宁波市知名商标的推荐和保护工作。第四条宁波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应遵循自愿、公正、公平、公开、科学的原则。认定时应当征询有关部门和消费者意见。第五条申请认定宁波市知名商标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为在本市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注册商标所有人;(二)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实际使用期限已满两年;(三)商标所指商品在同类同档商品中质量优良、稳定,售后服务优良,具有较高市场声誉;(四)商标所指商品的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领先;(五)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知程度;(六)商标所有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保护制度和措施。第六条宁波市知名商标认定的具体标准和工作程序由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制定。第七条商标所有人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可以向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届企业直接向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供自申请之日起前两年的有关证明材料。第八条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宁波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初审,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第九条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宁波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或直接受理市届企业知名商标认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精品文档----------------------------------------------------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有下歹0情况的不予认定:(一)申请人弄虚作假的;(二)申请人的注册商标被他人以“注册不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撤销,正在审理的;(三)违反认定程序的。第十条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符合宁波市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在《宁波日报》上公告。第^一条宁波市知名商标有效期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2个月或因特殊原因在有效期满后2个月内,宁波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申请延续;符合条件的,由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办法规定重新认定,每次延续有效期为3年。第十二条宁波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使用“宁波市知名商标”字样标志。第十三条宁波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在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事项报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第十四条宁波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除按规定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外,还应报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被许可人在确保产品质量前提下,可以使用“宁波市知名商标”字样、标志。第十五条宁波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宁波市知名商标的,其宁波市知名商标资格,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认定。第十六条宁波市知名商标认定后,他人以宁波市知名商标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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