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个体工商户强制注销暂行办法

重庆市个体工商户强制注销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个体工商户退出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工商个字〔2015〕45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重庆市范围内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强制注销适用本办法。重庆市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是个体工商户强制注销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第三条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予以强制注销:(一)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含被宣告死---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二)连续三年未申报年报且经核查未在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的;(三)经营者不再从事经营活动且明确表示不愿申办注销登记的;(四)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反馈不予许可,经营者不愿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的;(五)个体工商户登记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营业执照的其他情形。对被司法机关及有关部门依法限制办理注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不适用强制注销。第四条个体工商户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四)、(五)项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收集以下证明材料:(一)经营者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应有民政部门、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村(居)委会等相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判决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二)连续三年未申报年报且经核查未在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的,应由登记机关两名以上监管人员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核查,并制作现场检查表(见附件1)。现场检查表应由监管人员、见证人签署“经营者已未在经营场所经营”的意见,见证---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人可以是该经营场所的产权所有人、现经营者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相邻居民等,也可以是所在地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如无法取得见证人签字,监管人员应如实记录情况、说明原因。(三)经营者不再从事经营活动且明确表示不愿申办注销登记的,应当由登记机关两名以上监管人员制作现场询问笔录(见附件2),并由经营者签字确认;(四)行业主管部门反馈不予许可的,登记机关应当责令经营者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经营者不愿办理的,应有行业主管部门反馈的意见,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的法律文书,并由两名以上监管人员制作经营者逾期未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询问笔录;(五)登记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有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相关法律文书;个体工商户有本办法第三条第(六)项情形的,依据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登记机关可采取单户或批量方式强制注销个体工商户。第六条个体工商户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登记机关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后,启动强制注销程序。拟强制注销的个体工商户名单由企业监管科向注册登记科提出,注册登记科分批次对拟强制注销名单进行公示后,对无异议的个体工商户予以强制注销。---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七条企业监管科提出拟强制注销个体工商户名单,应填写《强制注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申报表》(见附件3)并附相关证明。第八条注册登记科将拟强制注销的个体工商户名单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统一公示(公示样式见附件3),公示期为60天。公示期间,经营者(包括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下同)或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可以书面形式向登记机关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应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由辖区工商所进行复核,注册登记科依据复核结果决定是否将该个体工商户继续纳入拟强制注销名单。公示期结束后,注册登记科对经公示无异议和经复核决定继续纳入强制注销的个体工商户作出强制注销决定(样式见附件5),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宣告其营业执照作废。第九条被强制注销的个体工商户不再作为存活数据进行统计。经营者自强制注销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重新申办个体工商户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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