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实施细则全文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实施细则全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观法苏人社规〔2022〕3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手段》(以下简称《实施手段》),合理解决工伤保险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切实提高我省工伤保险依法行政才能水平,现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观法,请专心贯彻执行。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能初步证明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及符合其他申请条件的工伤认定申请,应予受理。二、《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撤除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和“童工”,不作为工伤认定的对象但其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申请参照工伤认定程序判定其是否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由该单位根据《条例》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手段》有关规定赋予一次性赔偿。三、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不属于《条例》调整范围---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四、《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劳动合同商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五、《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作场所”,既包括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举行有效管理的区域,也包括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还包括职工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六、《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工作理由受到事故伤害”,既包括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遭遇的事故伤害,也包括在工作过程中职工临时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担心全因素遭遇的意外伤害。七、《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是指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根据工作岗位性质要求自行到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活动的期间。八、用人单位安置或者组织职工加入文体活动,应作为工作理由。用人单位以工作名义安置或者组织职工加入餐饮旅游观光、休闲消遣等活动,或者从事涉及领导、个人私利的活动,不能作为工作理由。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职责无关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不能作为工作理由。九《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是指职工由于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伤害该暴力等伤害应与履行工作职责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十、---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包括以下情形:(一)在合理时间内往复于工作地与经常居住地之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复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如有权机构无法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出具的法律文书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依据经调查核实的相关证据作出结论。十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于工作场所内死亡或者从工作场所直接送医抢救无效死亡。“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十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下落不明”第十六条规定的“醉酒或者吸毒”和“自残或者自杀”,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结论性观法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有意犯罪”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观法为依据。十三、《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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