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47353636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财综[2008]22号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为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重新修订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我们制定了《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经省政府批准,现予以发布。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一、进一步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缴。各市、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要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准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的标准,向建设单位足额征收专项基金,全额缴入地方国库。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单位,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票据》,不得擅自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专项基金,不得滞留、挤占、挪用专项基金。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缴入库的监督力度。二、进一步提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效益。严格使用范围,最大限度地压缩非生产性支出,加大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性项目、科研和技术开发项目、鼓励农村应用新墙材等方面的投入扶持力度,严格按照程序审批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或技术改造项目,充分发挥专项基金的调控和引导作用。三、进一步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财政管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核拨同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不得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列支。四、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中规定的目录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进行调整后,我省进行相应调整。附件: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二○○八年五月十四日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新型墙体材---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和《河北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72号,省政府令〔2007〕第5号),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办法。第三条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第四条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专项基金的收缴和入库。第五条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征收第六条凡本省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或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缴纳专项基金。前款所称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目录执行。第七条专项基金由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也可以由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委托其他单位代征。第八条征收专项基金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票据(预收、返退、结算)》。第九条各设区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收取的专项基金,70%缴入本级国库,30%上缴省级国库;各扩权县(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收取的专项基金,90%缴入本级国库,10%上缴省级国库;各县(含县级市)墙体材料革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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