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

泸规建函﹝2009﹞456号泸州市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泸州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建设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相关科、室,有关单位:《泸州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已经我局2009年第四次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局政策法规科联系,联系电话:3101031。二九年九月三十日〇〇主题词:城乡建设房屋建筑工程管理通知泸州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和投诉处理工作,明确有关各方的责任和义务,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后至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缺陷的投诉处理活动。第三条泸州市规划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建设局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各区建设局按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市规划区以外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电子邮件等形式,向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反映房屋质量缺陷,并请求协调和督促依法处理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房屋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或者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且在质量保修期限内出现的非因不当使用或---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不可抗力造成的开裂、渗漏等影响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本办法所称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第五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5、装修工程为2年;6、保温工程为5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的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商品房保修期自开发单位将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第六条质量保修各方职责:建设单位是房屋质量缺陷保修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做好房屋质量投诉的协调处理工作。施工单位应当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房屋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监理单位应当全程跟踪保修处理事项,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并及时向质量投诉处理情况及时书面向投诉处理机构反映。工程质量投诉未在规定时限内处理完善,期间停止相关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的执业资格。设计、勘察、物业管理等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房屋质量保修工作。业主应当为保修单位履行保修责任提供必要条件。第二章质量投诉受理第七条投诉人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时,应当先与物业管理单位联系,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质量问题的类别,按物业管理的规定进行维修。对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缺陷,应当通过物业管理单位或直接与建设单位联系,协商进行保修处理。协商无果的,可以向质量投诉处理机构投诉。第八条投诉人在向质量投诉处理机构投诉时,应当如实提供如下信息:1、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2、项目名称、地址、房屋栋号、房号;3、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名称;4、房屋质量缺陷特征描述、以往处理与否及相关证明材料;5、与物业管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协商的结果。---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九条采用来访形式反映相同质量缺陷的群体性投诉,投诉人应推选不超过5人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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