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

河南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作者:日期:11-01-24河南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河南省人大常委会(1982年6月26日河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三章用地标准第四章用地管理第五章奖惩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包括:农村村庄、集镇内的宅基地、公共建筑、公用设施、道路、绿化和社队企业、事业等各项建设用地。城市规划区内的农业社队和县城及县、市直辖镇,不适用本实施办法。第三条村镇内个人建房和社队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建设用地,都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查、批准手续。任何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占地建房,进行建设;不准越权或利用职权乱批用地。第四条村镇建设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和管理。各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要指定或设置工作部门,作为依法统一管理土地的职能机关。人民公社要设立由人民代表参加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委员会,并确定管理人员。生产大队要成立管理小组。第五条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是公民应尽的职责。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土地,分别归公社、大队、生产队集体所有。社员对宅基地(包括老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和承包的土地,只有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的权力,没有所有权。不准在自留地和承包的土地上建房、开矿、烧砖瓦、挖土毁田和葬坟(提倡火葬,深埋或划定公墓地)。农村社队不准以土地投资入股方式与全民所有制和非农业集体所有制单位联合投资建设。严禁买卖、出租和违法转让建房用地。第六条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是我国的国策。村镇建房必须统一规划,节约用地。要充分利用村镇内原有的宅基地、空闲地、荒废地等。凡有荒废地、空闲地、沙、碱、薄地、坡地等可以利用的,不准占用耕地、好地。城市近郊和人均不足一亩耕地的村镇,宅基地面积必须严加控制,不准占用耕地、园地。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七条村镇建房,必须在村镇规划的统一指导下,有计划地进行。各村镇都要本着远期和近期,总体和局部相结合的原则,做出规划。规划可以先粗后细,首先解决合理布局和控制用地问题,然后进行详细规划。没有村镇规划,审批部门不准审批建房用地。社员的老宅基地有碍村镇建设时,必须服从统一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妨碍和阻挠。村镇规划要根据因地制宜、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乎卫生、绿化环境的要求,合理安排社员的宅基地和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公用设施、场院、道路、绿化等用地。村镇规划应在原村镇占地范围内进行。要充分利用现有建筑和设施,逐步改建,不断完善,不要大拆大建。要严格控制迁村并村。必须迁村并村的要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村庄规划由生产大队制订。一个村庄有两个以上生产大队的,在公社领导下由各大队联合制订。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讨论通过,报公社管理委员会批准,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集镇规划由公社和所在大队联合制订。经社员代表会讨论通过,公社管理委员会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地、市备案。报批规划时,要提交村镇现状平面图;规划平面图;规划说明书和各项工程的占地面积、占地比例等。规划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擅自改变,如需修改时,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九条村镇建房的样式要因地制宜,多种多样,各具特色。不要强求一律。城市近郊和人多地少的地区要求建楼房,不经批准不准建平房;平原地区提倡建楼房;山区和丘陵地区要合理利用地形,依山就势建窑洞、平房或楼房。第三章用地标准第十条社员建房每户(按平均五口人计算,下同)规划用地限额,规定如下:城市近郊和人均耕地一亩以下的地区,平均每户建房规划用地不得超过二分;平原地区,平均每户建房规划用地不得超过二分半;山区、丘陵地区平均每户建房规划用地不得超过三分。如人多地少须占用耕地时不得超过二分半。按照以上限额和人口发展计划,规划到本世纪末,不占用耕地的村镇,社员建房规划用地可在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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