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重庆市建设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示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建设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示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推动建设行业技术进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按照《重庆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渝建发(2010)65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建设新技术产业化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化基地”)和建设新技术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的活动,均应遵守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产业化基地是指已经形成或具有潜力形成产业化的行业龙头或优势企业为载体设立的,以引导和促进建设新技术产业化进步为目的,研发生产符合《重庆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要求,且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市城乡建委评估认定的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的基地。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示范工程,是指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重庆市建设新技术公告》中所确定的推广应用项目、或通过市级建委评估认定的优化集成先进适用成套技术,为不同类型建设工程推广应用新技术提供范例且具有典型意义的工程项目。第五条市城乡建委负责产业化基地及示范工程的审批、发布和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产业化基地及示范工程的申报工作,并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籽管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负责产业化基地及示范工程的申报受理、技术审查验收和指导等日常工作,并接受市城乡建委监督管理。第二章申报和批准第六条产业化基地和示范工程每年组织中报一次。第七条申报产业化基地单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通过国家质保体系认证,建立分工明确、科学合理的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人员结构中,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和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应不少于企业总人数的25%;(二)具有一定规模、信誉和技术产品的先进性。企业规模在行业中有一定的影响力,其注册资金、产能原则上应处于市内同行前10名,且近2年内未有相关部门通报批评和违法违规处理记录以及质量安全等级事故等不良信用记录,其技术产品属于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冃录(2011年本)》鼓励类项目;(三)具有一定研发能力和持续技术服务能力。设有技术研发中心,技术创新能力较强,每年有不少于其产值3%的研发经费,有不少于5名专门从事技术的研发人员,承担或参与过市级及以上级别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或申请技术专利1项及以上;(四)具有行业发展的示范作用。能够通过自身技术研发能力解决行业发展关键技术问题,率先在全市范围内实现技术(产品)产业化生产;(五)具有切实可行的产业化基地建设规划和工作目标。制定了产业化基地建设发展规划和具体---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技术设备引进、人才培训储备、资金投放运作、市场开拓等方面具体计划措施,以及产业化基地建设长远发展技术、规模目标。第八条申报示范工程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国家或地方的重点工程、标志性建筑或面广量大具有普遍意义的工程项目;是拟建或在建工程,拟建工程应在申请示范工程立项前办理有关工程审批手续,并在1年内动工建设,3年内建成;(二)以提高工程整体效益为H标,整合建设领域新技术,实现技术的集成与优化,形成完整的成套技术;(三)每项示范工程应采用不少于5类(项)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市城乡建委认定发布的新技术(产品),且在示范工程中的应用覆盖率不少于60%。示范工程申报单位可由建设单位、施工安装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新技术持有单位单独或联合申报。第九条产业化基地和示范工程评定的具体条件视行业和技术发展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第十条申报单位应认真填写《重庆市建设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申报书》(附件一)或《重庆市建设新技术示范工程申报书》(附件二),并按要求提供相关附件材料,向市城乡建委提出申请。第十一条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对申报材料和申请单位的条件进行初审,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市城乡建委,经市城乡建委审核同意后列入本年度重庆市建设领域产业化基地或示范工程项目。第十二条申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产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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