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期规定

江苏省医疗期规定2017法律对于劳动者医疗期和病假管理有相应规定,那么江苏省的医疗期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是整理的关于2017江苏省医疗期规定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帮到你。2017年江苏省关于医疗期的规定1、医疗期的定义医疗期是根据劳动者工龄等条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医疗并发给病假工资的期间。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479号,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中的定义,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这里的“不得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或者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不作限制。2、医疗期的期限分为一般疾病的医疗期和特殊疾病的医疗期。(1)关于一般疾病的医疗期,根据《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2)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的通知》(劳部发23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309号,以下简称《意见》)的相关规定,对于某些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瘫痪)的员工,24个月的医疗期内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根据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关于印发的通知》(苏劳仲委6号)中规定,对某些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不论其工作年限长短,均给予不少于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后能否延长、延长多久,应由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如果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的,可以办理病退手续。如未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的,医疗期满尚未痊愈的用人单位可依法提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3、医疗期的计算---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根据《医疗期规定》和《通知》的相关规定,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9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江苏省劳动仲裁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苏劳仲委6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了指导全省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准确、及时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11月在南京召开了全省劳动争议疑难案件研讨会。现将《江苏省劳动仲裁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全省劳动仲裁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为了及时研究全省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统一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认识和做法,不断提高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质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11月在南京召开了全省劳动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人参加了会议。---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省劳动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家联合会也派员参加了会议,同时邀请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同志参加了会议。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领导也专程到会指导。现将研讨会意见纪要如下:一、劳动者在单位工作期间没有参加社会保险,后该单位把劳动者转为劳务派遣方式用工,如劳动者诉请原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等发生劳动争议,应如何处理?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劳动者诉请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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