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上海市畜禽养殖治理方法》差不多2004年3月1日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5日起施行。市长韩正二○○四年三月十二日上海市畜禽养殖治理方法(2004年3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公布)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防止畜禽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残留对人体的危害,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促进本市畜牧业可持续进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畜禽养殖区域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的饲养,畜禽疫病和养殖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监督治理活动,适用本方法。第三条(治理部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和相关区(县)农业行政治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的划分、畜禽养殖场的布局以及畜禽饲养、疫病防治的监督治理工作。上海市环境爱护局和区(县)环境爱护部门对辖区内的畜禽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治理。规划、土地、卫生、质量技监、工商等行政治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行为实施监督治理。第四条(畜禽饲养及疫病防治的日常监管部门)市和区(县)兽药饲料监督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畜禽饲养、畜禽疫病防治的日常监督工作。第五条(畜禽养殖规划)市农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本市国民经济和都市进展的实际需要,制订本市畜禽养殖业的进展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相关区(县)农业行政治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市畜禽养殖区域布局和畜禽养殖业的进展专项规划,制定本辖区内畜禽养殖业的进展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农委备案。第六条(分类治理)本市对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小型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的农户实行分类治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订相关政策和措施,规范进展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扶持科技含量高的种源生产,引导其逐步实现集约化生产、标准化治理、产业化经营。本市限制和调整小型畜禽养殖场,符合环保要求和动物防疫条件的,促使其逐步过渡为大中型畜禽养殖场;不符合的,限期治理或者关闭。本市对农户的散养畜禽行为予以指导。第七条(畜禽养殖区域的设置)本市畜禽养殖分为禁止养殖区、操纵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禁止养殖区内不得建立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限期关闭;操纵养殖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已有的小型畜禽养---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殖场应当逐步关闭;适度养殖区内能够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但应当逐步减少小型畜禽养殖场。第八条(畜禽养殖区域设置的程序)禁止养殖区、操纵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区域范围的划定和调整,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农委、市环保局等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本市都市总体规划和畜禽养殖业进展需要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操纵养殖区、适度养殖区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能够依照区域养殖操纵和治理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本辖区内的禁止养殖区、操纵养殖区或者禁止养殖区、操纵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的具体区域边界,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九条(养殖规划编制和区域设置的公众参与)本市畜禽养殖区域设置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进展规划,应当听取相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专业团体和公众的意见。区(县)人民政府划定畜禽养殖区域,应当听取当地居民的意见。第十条(畜禽养殖场的设立)---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本市畜禽养殖业规划布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爱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阻碍评价后,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环境爱护和动物防疫条件,并按照国家规定向环保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领《排污许可证》和《动物防疫合格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的,不得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本市鼓舞畜禽养殖场实行企业化治理,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第十一条(畜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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